????刑庭負責人任榮興首先向媒體通報了當天宣判的鎮江市首例公交車司乘沖突引發的刑事案件的審理情況。2018年10月14日16時許,被告人朱某(女,31歲)在鎮江市丁卯橋路義烏小商品城公交站,登上駛向姚橋方向載有乘客10余人的211路公交車,并讓駕駛員田某(女,40歲)帶物品至石橋公交站,遭拒絕后即在車廂內尋找乘客幫助攜帶物品。田某在詢問朱某是否下車無回應后,發動公交車駛入道路。朱某見狀用腳踢后門要求下車,未果后又沖到車頭用腳踢投幣箱,坐在駕駛員田某身上搶奪方向盤。田某緊急制動,將車停在丁卯橋路與經九路十字路口的道路上,朱某面對田某坐在公交車方向盤上,用手擊打田某頭部。
????案發后,現場有人報警。朱某留在車內等候處理,后在司法機關如實供述了相關事實,賠償了被害人田某人身傷害損失5000元人民幣,并獲得被害人的諒解。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朱某以搶奪正在行駛中公交車方向盤、毆打司機等方式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其行為已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公訴機關對被告人朱某指控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朱某案發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減輕處罰。被告人朱某已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
????綜合考慮被告人朱某犯罪的事實、情節、認罪悔罪態度,法院當庭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被告人朱某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
????鎮江經開區法院副院長楊榮向媒體詳細介紹了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適用情形和量刑方式。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個概括性罪名,是故意以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險物質以外的并與之相當的危險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該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主觀表現為故意。與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不同的是,該罪屬于行為犯,無論是否造成嚴重后果,只要實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都能構成該罪。因此,刑法規定,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嚴重后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任偲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