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承諾高額回報的集資項目一定要謹慎投資,所謂的高回報低風險投資很可能是非吸陷阱。2017年2月1日,犯罪嫌疑人羅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浦東公安機關刑事拘留。羅某以為幾家公司籌集上市資金的名義,許以高額回報,募得資金400余萬元。卻沒有將這筆資金用于履行投資合同,而是用于自家公司的日常營運和某場比基尼大賽的舉辦。
這段視頻,就是嫌疑人羅某投資搞的一場比基尼大賽,但是,很多人并不知道:這場比賽背后,是一場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犯罪活動。
2015年7月,投資基金公司的業務員劉某向自己曾經的客戶蔣某推薦了一個投資項目,并且聲稱這個項目風險低,回報高。在高額回報的誘惑下,蔣某一口氣投資了120萬元,并且和投資基金公司的老板羅某簽訂了投資合同。然而,1年多時間過去,蔣某不僅沒有獲得羅某承諾的高額回報,合同中的投資項目也沒有正常進行,催討投資款無果的蔣某向警方報了警。
調查后發現:42歲的羅某于2014年12月在上海注冊成立了一家投資基金有限公司,然而公司成立之后并沒有進行過任何正當業務。
2015年7月開始,羅某以投資基金公司的名義,聲稱需要為兩家公司籌集上市資金,通過親友、生意伙伴、電話營銷等方式,銷售"5號基金"產品,并向投資人許以3到5倍的高額回報,先后從蔣某等8名投資人處募得400余萬元。
浦東新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官朱奇佳介紹,這個犯罪嫌疑人羅某他自己成立了一家公司,然后號稱可以給兩家比較有潛質的公司做新三板上市,需要一些前期的啟動資金。然后通過他下面的業務員去向外面的老客戶進行宣傳,也通過朋友去介紹,還通過親朋好友之間去吸納資金,然后承諾說:如果這個項目能夠成功,將會有3到5倍的高額收益,那么吸引到了大多數了解到這個項目的人會來做一些投資,資金會從幾十萬到上百萬不等。
而經調查,羅某的募集資金的對象僅有蔣某一人是陌生客戶。
嫌疑人羅某說:“我們自己是有私募股權基金牌照的,我們就成立了一個基金的產品,通過我們自己的銷售,募集了一部分資金,但真正意義上完全是陌生銷售的、其實只有一個客戶。那其他的客戶都是和我家里的朋友,包括有我的同學。其實在和他們談的時候,我也沒有談得那么深入。因為畢竟比較熟,你和他就事論事地和他談,這是一筆生意,就是這個事情能做。同學們和親戚也都信得過我,那也就進入了這支基金。”
然而,事實上這些公司的上市項目并沒有成功,羅某也沒有將這筆資金用于合同中所約定的投資項目,而是將全部資金分批轉入其個人和親屬的多個個人賬戶,把一部分錢用于妻子的信用卡還款、汽車還貸和公司的工資發放、水電開支等日常開銷,其余資金在未辦理工商變更,也沒有向投資人說明錢款去向的情況下轉為某影視公司的有限合伙資金,舉辦了一場比基尼大賽。
浦東新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官朱奇佳稱:“我們了解下來,他一共是說到兩家公司。其中一家其實只有一個初步的接洽,沒有任何深入的協作。那么第二家公司是會有一個前期的簽訂了顧問協議,為這家公司做一個上市的前期的盡調和資產的審核、一些工作。但是,這家公司在剛剛開始盡調的時候就發現它的財務狀況完全不符合上市條件,并且開始進行中止的一個項目的進程。那么在這個過程當中,他了解到以后也沒有進行及時的補救,那么最終是導致項目的流產。”
而這些資金,根本沒有用于再投資,而是在羅某控制下的資金賬戶內倒騰。
浦東新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官朱奇佳告訴記者,其實在審計的時候發現,這些錢他挪進來,第一個動作是挪到自己的賬戶。因為他是以公司的名義吸收的,然后第一個動作是挪到自己的賬戶上,而且他在自己名下開了有將近14個賬戶,然后其中查實到的是有7個賬戶,錢在這幾個賬戶里面倒轉。倒過來倒過去,然后流向,能夠查實到的,是一部分還信用卡了,一部分體現了,還有一部分給了一些案外的第三人。那么到案以后他的辯解就是:他提現部分和還信用卡部分都是公司的運營支出。然后給到案外第三人的小部分是借款,大部分是他辦了一場比基尼大賽的一個支出。
2015年7月11日,比基尼大賽如期舉辦,然而由于比賽時間緊、宣傳不到位,又沒有找到贊助商和冠名商,這場比基尼大賽不僅沒有帶來利潤,還虧損了400多萬元。從投資人處募得的錢自然也都打了水漂。在合同約定的返款時間到期后,羅某以各種理由拒不歸還投資款。
嫌疑人羅某辯稱:“其實整個影視公司,賽事也算是一個項目,包括其實后面我們也有參與過其它賽事。賽事最主要就是拉贊助、賣門票。我們是拉贊助、送門票,但是在收入和支出上面不對等,支出多了。支出總共,包括未付的部分,應該是要400,500萬,贊助只拉到幾十萬。”
檢察機關認定:羅某的行為符合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客觀要件,符合非吸的4個特性:非法性、公開性、利誘性、社會性。于2017年2月1日因因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刑事拘留。
浦東新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官朱奇佳表示,根據我國《刑法》第176條規定,違反國家金融法律規定,向社會不特定公眾吸收存款,擾亂金融秩序,數額較大的行為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那么簡單的把這個構成剖析開來,我們一共是4個方面:第一個是非法性,就是不具備國家許可的金融募資牌照、資質。第二個是叫做公開性,就是通過網絡、媒體,或者是業務員和客戶之間互相傳遞這樣一種公開宣傳的方式。第三個是利誘性,承諾保本、付息和高額回報、固定收益。像本案當中的3到5倍的這樣一個高額收益。第四個就是向不特定社會公眾進行吸收存款。也就是他對投資人的主體身份和資產的情況,以及投資的額度都沒有一個限制性的規定。那么同時具備這4個方面的特點,就屬于我國法律所限制,刑事犯罪中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那么本案當中,這個嫌疑人,被告人,他同時具備了這4性,唯一可能有一個爭議點的是:他是一個有私募基金牌照的人,但是他并沒有按照私募基金的規則進行操作。
市場上的投資項目眾多,對于一些打著高風險低回報名號的投資產品一定要謹慎投入,避免落入非吸陷阱,造成經濟損失。
浦東新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官朱奇佳建議:“其實很多老百姓到我們這來,非常的不理解,為什么公司開的那么大,然后那么好的宣傳,那么多的項目,最終它成了一個犯罪的公司,而我們成為了參與犯罪行為的這樣一個涉案人員。那么我們要告訴大家的是,國家為什么要規定一個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是因為這類面向老百姓進行募資的行業其實它涉及的都是老百姓的血汗錢,是最關系到百姓民生的一個行業,所以國家對這個行業進行了特別的規制,希望最大程度的保護大家的血汗錢,保護金融制度平穩、安全。所以說,如果說你所參與的投資行為,你覺得同時具備了我剛才講的特性,其實從你的角度來講,你去這家公司投資的時候發現,它可能沒有私募牌照,只有營業執照,那么它是沒有私募資格的。如果它并不對你進行資產盡調,不要求你符合合格投資人的標準,同時對你承諾資金的安全,大肆宣傳項目的可靠性,告訴你高額的利潤回報,通過所有可以的公開方式宣傳,那么你就應當警惕,這可能不是一個合格的私募行為,而是一個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
(看看新聞Knews記者:宣克炅 編輯:范燕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