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加強全省住房公積金管理,規范住房公積金歸集和提取的管理運作,省住建廳近日印發《河北省住房公積金歸集提取管理辦法》,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辦法中規定以下情況可以申請提取其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如購買、建造、翻建、大修;本人及配偶在繳存城市無自有住房且租賃住房的;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離休、退休的,靈活就業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出境定居的;被納入當地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圍的;被判處刑罰,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參軍、上學,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等等。
為進一步加強全省住房公積金管理,規范住房公積金歸集和提取的管理運作,省住建廳近日印發《河北省住房公積金歸集提取管理辦法》,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辦法中規定以下情況可以申請提取其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如購買、建造、翻建、大修;本人及配偶在繳存城市無自有住房且租賃住房的;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離休、退休的,靈活就業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出境定居的;被納入當地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圍的;被判處刑罰,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參軍、上學,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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