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鋼
李經緯
宋曉江
門診問題
互聯網“百科”詞條違規在何處?
門診專家
中國互聯網協會研究中心秘書長 胡鋼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長 李經緯
北京京師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 宋曉江
專家觀點
當互聯網經營者收取客戶費用進行詞條的有償制作時,詞條所起的作用實質上就是商業廣告的作用。這種利用互聯網媒介進行廣告發布的行為,屬于廣告法調整的范圍。
互聯網將一些沒有資質的產品屢屢通過“百科”這樣的方式推介給消費者,其宣傳行為及“百科”的推介行為涉嫌虛假廣告宣傳。
相關部門應當從預防的角度加強監管。一是網監辦應加強對互聯網推廣公司的監管,相關從業公司必須建立嚴格規范的資質審核及備案制度,嚴把入門關;二是加大對違規收費宣傳、虛假廣告宣傳的經濟處罰和經濟制裁力度;三是加大刑法的處置力度;四是各類“百科”應借鑒維基百科的經驗,重新審視自身應承擔的社會責任和使命,做到人人都是建設者和監督者,實現真正意義上的“百科全書”。
2017年央視3·15晚會上,“互動百科”被曝光存在給錢就能上詞條的問題——“互動百科”不少詞條涉嫌虛假宣傳、夸大功效。在該網站“詞條”欄目,有一個詞條名叫“極藻5S”,稱含有“真核鹽藻、極地蛹蟲草”等五大稀缺成分,被譽為神丹妙藥,不僅能“美容壯陽”,甚至還能“明顯抑制腫瘤生長”。產品見證中,一位肝癌患者服用“極藻5S”僅僅7天癌細胞就不見了。可是,在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網站上卻查不到該產品的信息。而其他類似詞條,如“B365酵素”“補肝素”“神經酸”“仙人鞭”等,各種療效描述夸張;還有大量醫療機構以及行業名人的詞條,均涉嫌虛假宣傳。
被曝光收錢造假詞條后,“互動百科”下架了“企業百科”等產品,這類產品也是“互動百科”的營收項目之一,企業可通過“企業百科”中的“企業詞條”服務,以繳費換來“第三方認證”的權威企業信息。“互動百科”“違規詞條”只是眾多互聯網平臺“百科”經營模式的一種,那么,互聯網“百科”付費即可自行創建詞條、詞條涉及虛假宣傳等問題違反了何種法律規定?如何對其進行監管?記者采訪了中國互聯網協會研究中心秘書長胡鋼、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長李經緯、北京京師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律師宋曉江。
違反了什么法律規定
“通過互聯網方便、快捷、高效地獲取信息,已經成為人們日常生活的習慣行為。但互聯網上不實信息的存在和傳播,使上網者無法獲得真實的信息,甚至受虛假宣傳的影響,作出錯誤的價值判斷、行為判斷,從而使自身招致不必要的損失。違規詞條實際上就是起到了這樣的不良作用。”李經緯指出,當互聯網經營者收取客戶費用進行詞條的有償制作時,詞條所起的作用實質上就是商業廣告的作用。這種利用互聯網媒介進行廣告發布的行為,屬于廣告法調整的范圍。
胡鋼認為,互聯網“百科”經營者通過收費方式,利用所謂“企業百科”模式,直接或間接介紹相關企業的商品或者服務,依據廣告法的規定,此種行為屬于商業廣告活動,適用廣告法的規定。互聯網“百科”經營者在相關廣告活動中,扮演廣告經營者或廣告發布者的角色,應當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廣告法第19條規定,廣播電臺、電視臺、報刊音像出版單位、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不得以介紹健康、養生知識等形式變相發布醫療、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廣告。互聯網“百科”經營者借助公眾對于百科知識的信任,單方面標榜“客觀、專業、權威”,實際卻是在變相發布廣告,特別是保健食品廣告,屬于嚴重違法行為。而“百科”經營者單方約定其不對廣告內容承擔責任,顯然違背了法律的明確規定,屬于無效的約定。同時,從形式上看,又構成格式合同,即所謂“霸王條款”,亦屬無效。
對此,宋曉江表示,商家利用“百科”詞條進行違規推廣,折射了互聯網營銷欺詐亂象。有的互聯網經營平臺將一些沒有資質的產品屢屢通過“百科”這樣的方式推介給消費者,其宣傳行為及推介行為涉嫌虛假廣告宣傳。根據廣告法規定,虛假廣告是指廣告內容是虛假的或者是容易引人誤解的,這主要表現為:一是商品宣傳的內容與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實際質量不符,二是可能使宣傳對象或受宣傳影響的人對商品的真實情況產生錯誤的聯想,從而影響其購買決策的商品宣傳。虛假廣告行為在法律上表現為作為和不作為兩種形式,作為是指故意發布虛假廣告;不作為是指廣告發布者有義務說明或者警告而不履行此義務,像互聯網平臺本身沒有嚴格審核用戶的資質及商品的真實性,即通過“百科”的形式替用戶發布虛假信息,這是一種不作為的虛假廣告行為。
承擔何種責任
#p#分頁標題#e#“虛假廣告極大損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生產、發布虛假廣告的單位應當依據廣告法第38條規定承擔連帶責任”。宋曉江表示,相關部門可依法進行調查,凡是造成損害結果的,均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損害結果嚴重的,甚至還可以追究其刑事責任。
李經緯認為,根據廣告法第56條的規定,欺騙、誤導消費者,致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由廣告主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不能提供廣告主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消費者可以要求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先行賠償。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損害的,其廣告經營者和廣告發布者,應當與廣告主承擔連帶責任。其他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損害的,其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設計、制作、代理、發布的,應當與廣告主承擔連帶責任。可見,帶有廣告性質的詞條因虛假宣傳給受眾造成損害的,詞條的制作平臺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侵權責任。如果詞條是免費創建,其內容中有虛假、欺詐成分,造成上網者損害的,詞條的經營者也不能當然免責。因為,作為一個發布公眾信息的互聯網平臺,在詞條整理時,應對信息的來源進行審查,盡到審慎的注意義務,盡量保證發布的詞條信息內容真實、合法,否則也應當按照我國相關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相關部門如何監管
“目前,對公共性網站,應該根據其性質不同進行區別。”胡鋼表示,百科類網站與搜索引擎網站存在類似性,兩者具有相當的公眾性、服務性,而非簡單的商業性。網絡用戶對其公正性、客觀性及權威性有較高的期待。故此類公共性網站必須將公共性與商業性嚴格區分,避免造成公眾知識等方面的誤導。
宋曉江建議,相關部門應當從預防的角度加強監管。一是網監辦應加強對互聯網推廣公司的監管,相關從業公司必須建立嚴格規范的資質審核及備案制度,嚴把入門關;二是加大對違規收費宣傳、虛假廣告宣傳的經濟處罰和經濟制裁力度;三是加大刑法處置力度,必要時可按刑法第222條規定對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予以刑罰規制;四是“互動百科”類網站應借鑒維基百科的經驗,重新審視自身應承擔的社會責任和使命,做到人人都是建設者和監督者,實現真正意義上的“百科全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