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羊網 記者董柳 通訊員甘尚釗 何晶 張靜霞
24日上午,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廣州法院醫療糾紛訴訟情況》白皮書(2015-2017)及醫療糾紛十大典型案例。廣州中院副院長向金華、民事審判庭庭長陳冬梅作主題發布,民事審判庭法官年亞、魏巍分別回答記者提問。新聞發布會由宣教處副處長莊惠婷主持。
發布會上,漏診、誤診,病歷不規范等問題成為媒體記者提問熱點。
如何判斷是否屬于漏診誤診?
根據白皮書,不少案例顯示醫方存在違反當時的醫療技術水平而存在漏診、誤診、誤治和治療不及時等情形。
年亞表示,由于醫學發展的局限性、疾病的復雜性、醫療機構等級及醫務人員技術水平的差異,一時的誤診漏診并非一概構成過失。判斷漏診、誤診是否構成過失,審判中一般從以下方面把握:一是限于醫療機構的技術水平難以診斷的,如診所、門診部等中小醫療機構不具有相關影像學檢查設備而無法準確判斷骨折的情況,強調診所、門診部有無及時告知轉診或轉院,以及在轉診、轉院前給予必要的治療和協助;二是對于臨床癥狀不典型,病情有一定隱匿性的,強調醫療機構是否進行了必要的鑒別檢查。三是診斷是否符合診療規范。四是診斷、治療是否具有及時性,如因診斷、檢查的無故拖延造成病情惡化或治療不及時,構成醫療過失。
如何破解病歷寫得像“天書”?
“病歷書寫和病歷管理對醫療機構來說再怎么強調都不為過。”年亞說。
白皮書稱,病歷書寫、病歷管理與判斷醫方是否履行告知說明義務、診療活動是否符合當時的醫療技術水平密切相關。病歷資料是醫療損害鑒定的關鍵材料;偽造、篡改、毀滅病歷資料的,可無需鑒定而推定醫方有過錯;因病歷書寫瑕疵影響醫療損害鑒定的,由醫方承擔不利后果。
白皮書指出,病歷書寫、修改瑕疵主要體現在病歷書寫錯誤、字跡潦草無法辨認、漏簽名、日期有誤、不按規范修改、漏記或記錄簡單、記錄矛盾、電子病歷制作不符合規范等。病歷管理不善表現為遺失檢查單、影像資料、門診病歷等病歷資料、拒絕患者實時查閱病歷、拖延為患方復制、封存病歷等方面。從近三年的案例看,醫療機構在病歷書寫、修改、管理方面仍然存在不同程度的瑕疵和不足。病歷書寫瑕疵一般不構成偽造、篡改病歷的情形,但在上述瑕疵涉及關鍵診療行為的情況下,有瑕疵的病歷記載有可能不被法庭采納而對醫療機構不利。“中小醫院、診所、醫療美容機構、男科醫院的病歷書寫不規范問題突出,中小醫療機構偽造、篡改病歷的情形時有發生。”
另據年亞介紹,根據《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條例》《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范》等規定,患方可實時要求查閱、復制已書寫完畢的病歷資料而不是等到糾紛發生時或治療結束后才有權查閱、復制病歷資料。
廣州中院建議,醫療結構及其醫務人員應規范病歷書寫和病歷管理,定期總結、分析病歷書寫、病歷管理中容易出錯的環節,探索利用大數據技術等現代科技手段提升醫務人員規范書寫、修改、保管病歷資料的準確性、便捷性,加強對醫務人員病歷資料書寫、修改、保管的教育、培訓和風險警示。
問題:部分案件患方維權能力欠缺固定證據意識薄弱
白皮書稱,患方不當維權主要體現為未能妥善保管應由己方保管的病歷資料、不履行舉證義務、復制封存病歷資料不及時以及拒絕尸檢;過度維權主要體現為無正當理由否認病歷資料真實性、對鑒定機構進行不當干擾等形式拒絕配合鑒定。
白皮書指出,部分案件中患方固定證據的意識薄弱。糾紛發生后,醫患雙方應首先考慮固定證據,復制或封存相應的病歷資料、封存使用的藥品、血液等醫療產品。部分案件反映患方缺乏保存證據的意識,遺失本應由己方保存的門診病歷、影像資料等病歷資料;另外一大問題還表現在患方經醫方提示無正當理由拒絕尸檢。因患方拒絕尸檢導致不能進行醫療損害鑒定,無法查清醫療過失及因果關系的,由患方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