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一百零七條規定,2018年12月20日至2018年12月26日因交通違法被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鼓樓、臺江、倉山、晉安、上街、三環快速路勤務大隊依法扣留,共計118輛無牌、超標電動車(第55批被扣留車輛詳細信息請登錄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點擊交通通告—送達公告,掛網時間:2019年1月10日,進行查看)當事人逾期未接受處理,現予以公告。請車輛駕駛人或者所有人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3個月內到《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強制措施憑證》上的指定地點接受處理。經公告3個月仍不接受處理的,將對被扣留車輛依法進行處置。
特此公告
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
2019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