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1日,深交所修訂發布《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購股份實施
細則》(以下簡稱《回購細則》)和《上市公司回購股份業務相關公告格式》(以下簡稱《公告格式》)。深交所新聞發言人就市場關心的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問:請介紹一下本次《回購細則》發布的主要背景?
答:完善上市公司回購股份制度安排,是我國資本市場基礎性制度改革的重要成果。2018年10月26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決定》,為完善回購股份制度、豐富股份回購情形、簡化實施回購決策程序、建立庫存股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據。此后,證監會、財政部、國資委聯合發布《關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購股份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證監會發布《關于認真學習貫徹〈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決定〉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進一步明確支持回購的具體舉措,引導和規范上市公司依法實施股份回購。
本次股份回購制度修訂,賦予上市公司更多自主權,使公司在維護公司價值、保障股東權益、推行長效激勵機制等方面有了更便捷、更市場化的選擇,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質量,優化投資者回報機制,促進資本市場健康穩定發展。據統計,2015年至2018年,深市共有400余家上市公司發布回購方案,實際回購金額超過400億元;其中,《公司法》修改后,已有百余家公司發布回購方案,擬回購規模約200億元。
問:《回購細則》的總體思路和主要內容是什么?
答:為認真貫徹落實股份回購制度的最新要求,深交所系統梳理上市公司股份回購相關業務規則,按照上位法律法規要求,結合日常監管實踐,廣泛聽取市場各方意見和建議,經充分論證分析,對2008年發布的《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競價方式回購股份業務指引》進行全面修訂,制定《回購細則》。
本次修訂一方面對回購新規的內容逐項予以落地,進一步明確上市公司股份回購情形、程序、方式、信息披露、已回購股份的處理等事項;另一方面明確市場各方主體的應盡義務,防范內幕交易、操縱市場、利益輸送和證券欺詐等違法違規行為。
本次修訂的主要內容:一是拓寬回購股份適用情形,明確“為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需”情形的回購要求;二是簡化特定情形回購審議程序,規范回購股份的提議程序;三是細化回購股份信息披露及方案變更要求,設置“爬行”回購條款;四是明確回購資金來源,回購股份支付現金視同現金紅利;五是明確“為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需”回購股份減持的要求和限制;六是強化回購股份日常監管,嚴防違法違規行為。
問:請介紹一下《回購細則》征求意見的情況?意見采納情況如何?
答:11月23日,深交所發布《回購細則》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在征求意見期間,深交所通過多種方式收集市場各方意見,同時密切關注媒體評論觀點。期間,收到上市公司、證券公司、中小投資者等市場主體的意見、建議、咨詢共計五十余條。總體上,市場認為回購制度改革意義重大,有利于資本市場穩定健康發展,也有個別市場主體擔憂融資回購可能加大公司財務風險、允許減持回購股份可能導致公司炒作自身股價等問題。
經充分分析論證,深交所對部分意見予以吸收采納,對《回購細則》進行了相應修改完善,具體情況如下:
一是關于為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需而回購的股份不得減持的建議。《通知》明確“為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需”情形回購的股份,可以在履行一定程序后減持。《回購細則》征求意見稿明確了回購股份的減持要求和限制,對限售期、減持程序、減持預披露、減持進展披露、減持數量等作出嚴格規定。為進一步強化減持約束和限制,在充分考慮市場意見后,《回購細則》將限售期由“六個月”延長至“十二個月”,并增加“在任意連續九十個自然日內,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1%”的限制條款。
二是關于不得通過債務融資實施回購股份的建議。《回購細則》已要求公司在回購方案中明確回購股份的資金來源,并強調“董事會應當充分關注公司的資金狀況、債務履行能力和持續經營能力,審慎制定、實施回購股份方案,回購股份的數量和資金規模應當與公司的實際財務狀況相匹配”。上市公司回購股份應當完善內部管理制度,充分考慮資金狀況,合理實施股份回購,確保股份回購不損害上市公司的債務履行能力和持續經營能力。
#p#分頁標題#e#三是關于明確回購方案提議人的建議。有意見認為,回購方案提議人的界定不清晰,可能導致個別股東炒作上市公司股價、增加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成本。《回購細則》充分吸收市場意見,將提議人明確為“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等享有提案權的提議人”,防范“忽悠式”提議誤導投資者。
四是關于回購B股不宜適用“爬行”回購條款的建議。有意見認為,“爬行”回購條款限制過于嚴格,B股可不適用“爬行”回購條款。為引導上市公司合理控制回購節奏和數量,避免影響二級市場正常秩序,《回購細則》設置了“每五個交易日回購股份的數量,不得超過首次回購股份事實發生之日前五個交易日公司股票累計成交量的25%”的“爬行”回購要求,除“為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需”情形外,其他情形的回購股份均應執行“爬行”條款。考慮到B股成交不活躍、交易量較低的客觀情況,增加“回購B股原則上按前款規定執行,未按前款規定執行的,應當充分披露理由及其合理性”的例外條款,提高制度靈活性。
問:《回購細則》增加了“為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需”的情形,該情形下回購的股份可以減持,有投資者擔心上市公司可能會操縱股價、調節利潤。對此,能否介紹一下《回購細則》相關制度安排?
答:“為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需”回購股份有嚴格的適用條件,上市公司必須滿足“公司股票收盤價低于其最近一期每股凈資產”或“連續二十個交易日內公司股票收盤價跌幅累計達到30%”,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十個交易日內或收到回購提議之日起十個交易日內召開董事會審議回購方案,且在三個月內實施完成。在回購實施期間,上市公司董監高,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回購股份提議人及其一致行動人等不得直接或間接減持公司股份,以防止利益輸送。
同時,《回購細則》對上市公司減持已回購股份作出嚴格規定。上市公司“為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需”回購的股份必須滿足一定條件才能通過集中競價交易方式出售,具體包括:回購方案中需明確披露擬減持的股份數量,回購完成后限售12個月,提前十五個交易日進行減持預披露,敏感期不得減持,每日減持數量不得超過減持預披露日前二十個交易日日均成交量的25%,任意連續九十個自然日內減持數量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1%等,并對減持交易申報時段、減持價格限制及減持進展披露提出明確要求。
需要注意的是,“為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需”情形與其他情形下回購股份在實施條件、回購期限、數量要求、后續處理等方面存在較大差異,該情形與減少注冊資本、員工持股計劃或者股權激勵、可轉換債券轉股等情形組合實施將會增加回購股份實施的復雜性。
根據會計準則,公司回購的股份在注銷或轉讓前,作為庫存股管理,按照回購股份的全部支出計入庫存股成本。公司轉讓庫存股時,實際收到的金額高于庫存股成本的,其差額計入資本公積;實際收到的金額低于庫存股成本的,其差額應依次沖減資本公積、盈余公積、未分配利潤。因此,上市公司回購、持有和出售自身股份,均不會對當期利潤產生影響,公司無法通過回購和出售自身股份調節利潤。
問:《回購細則》發布前,上市公司已披露的存量回購方案是否需要適用新規?
答:《回購細則》施行前,上市公司披露的回購股份方案未實施完畢的,后續實施應適用《回購細則》一般規定、實施程序和信息披露等要求。披露方案中包含“為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需”情形的,上市公司應當核實是否符合該情形的前提條件和相關程序要求,并明確后續安排。披露方案中包括多種用途,但未明確各種用途對應的具體情況的,上市公司應在《回購細則》發布之日起3個月內,明確各種用途擬回購股份的數量或者資金總額,履行相關審議程序后及時補充披露。
問:請介紹一下本次同步修訂《公告格式》的大致內容?
答:《公告格式》在《回購細則》的基礎上進一步細化、明確了信息披露要求,對回購提議、回購方案、回購報告書、回購實施進展和結果、已回購股份的處理進展和結果等環節的信息披露內容進行了詳細規定。例如,提議或回購方案中包括“為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需”回購情形的,需披露相關指標計算過程,說明是否符合前提條件,以及提議日期、董事會召開日期是否符合要求;回購期限屆滿或方案已實施完畢的,需在回購結果公告中核實說明回購實施過程是否違反《回購細則》中關于敏感期不得回購、“爬行”回購條款、交易委托時段限制、特定主體不得減持等要求;已回購股份處理完畢的,需要在處理結果公告中核實說明股份減持是否符合敏感期不得減持、減持節奏及數量、交易委托時段限制等要求。
問:市場對如何保證回購過程的公平性,防范內幕交易、操縱市場、利益輸送等違法違規行為非常關注。對此,深交所有什么考慮?
#p#分頁標題#e#答:考慮到上市公司、董監高、控股股東等特定主體所處的地位和信息優勢,《回購細則》要求上市公司應建立規范有效的內部控制制度,董監高和相關證券服務機構應勤勉盡責。上市公司未依法合規披露回購股份信息的,深交所可以要求上市公司補充披露相關信息、暫停或者終止回購行為。
深交所將強化對回購交易以及特定主體買賣公司股份情況的監控,加強交易監察和信息披露監管的聯動,發現異常交易行為后及時采取監管措施并向中國證監會上報異動線索,嚴厲打擊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違法違規行為,切實維護市場秩序,保障中小投資者利益,發揮回購股份制度積極作用。
問:上市公司在回購股份過程中還應注意哪些事項?
答:《回購細則》《公告格式》的發布,進一步明確了上市公司實施回購股份的流程規范及信息披露要求。上市公司應認真學習相關法律規則,研究完善回購股份相關的公司治理機制,及時完善公司章程,健全內部治理制度,依法合規開展回購;審慎制定回購方案,充分考慮自身經營狀況、現金流、資產負債率、有息負債等情況,促進公司持續健康發展。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支持上市公司依法回購股份,不得濫用權利、利用上市公司回購股份實施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行為;上市公司董監高在回購過程中,應當誠實守信、勤勉盡責,維護上市公司利益及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深交所將積極穩妥推進規則執行,支持上市公司依法合規開展股份回購;做好專項培訓、政策咨詢、規則指導等工作,幫助上市公司盡快熟悉掌握回購新規;持續梳理、評估監管中發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完善相關業務規則,優化相關業務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