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5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大連證監局網站發布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稱,大連華訊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訊投資”)內部控制制度執行不到位,宣傳推介環節存在誤導性信息。大連證監局對其出具警示函。
上述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指出,華訊投資分支機構的個別營銷文案內容涉及投顧產品收益等敏感內容,且未向公司總部報備。
華訊投資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第三條、第二十四條的規定,依據《暫行規定》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大連證監局決定對華訊投資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暫行規定》第三條: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從事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規定,加強合規管理,健全內部控制,防范利益沖突,切實維護客戶合法權益。
《暫行規定》第二十四條: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應當規范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推廣和客戶招攬行為,禁止對服務能力和過往業績進行虛假、不實、誤導性的營銷宣傳,禁止以任何方式承諾或者保證投資收益。
《暫行規定》第三十三條: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及其人員從事證券投資顧問業務,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采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增加內部合規檢查次數并提交合規檢查報告、責令清理違規業務、責令暫停新增客戶、責令處分有關人員等監管措施;情節嚴重的,中國證監會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有關規定作出行政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以下為全文: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大連監管局
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
[2019]5號
關于對大連華訊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大連華訊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經查,你公司在開展證券投資咨詢業務中存在以下問題:
1.在宣傳推介環節存在誤導性信息。
2.內部控制制度執行不到位。分支機構的個別營銷文案內容涉及投顧產品收益等敏感內容,且未向公司總部報備。
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第三條、第二十四條的規定,依據《暫行規定》第三十三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你公司應認真吸取教訓,規范開展投資顧問業務,采取切實有效措施杜絕此類違規行為再次發生。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大連證監局
2019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