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保監會網站今日公布的四川銀保監局行政處罰決定書(川銀保監罰字(2019)3號)顯示,在永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雙流支公司(以下簡稱“永安財險雙流支公司”)同意下,永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華陽營銷服務部(以下簡稱“永安財險華陽營銷服務部”)未經批準變更機構營業場所。徐強時任永安財險雙流支公司經理、薛珂時任永安財險華陽營銷服務部經理,對上述違法違規行為負直接責任。
上述行為違反了《保險法》第八十四條第(三)項的規定,依據《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一百七十一條的規定,四川銀保監局決定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一、對永安財險雙流支公司罰款肆萬元(?40,000.00元);
二、對永安財險華陽營銷服務部罰款肆萬元(?40,000.00元);
三、對徐強警告并罰款貳萬元(?20,000.00元);
四、對薛珂警告并罰款貳萬元(?20,000.00元)。
《保險法》第八十四條規定:保險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一)變更名稱;
(二)變更注冊資本;
(三)變更公司或者分支機構的營業場所;
(四)撤銷分支機構;
(五)公司分立或者合并;
(六)修改公司章程;
(七)變更出資額占有限責任公司資本總額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或者變更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
(八)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情形。
《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二條規定:保險公司違反本法第八十四條規定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違反本法規定的,保險監督管理機構除分別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條至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對該單位給予處罰外,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任職資格。
以下為處罰原文:
四川銀保監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川銀保監罰字(2019)3號
當事人一:永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雙流支公司
住所:成都市雙流縣東升街道廣都大道6號國棟南園五星城5棟1單元6層601、603號
當事人二:永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華陽營銷服務部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雙流縣華陽鎮協和下街80號地源?吾舍3幢1層12號
當事人三:徐強
身份證號:51012219810805****
當事人四:薛珂
身份證號:51010719810805****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下簡稱《保險法》)的有關規定,我局對永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雙流支公司(以下簡稱“永安財險雙流支公司”)及永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華陽營銷服務部(以下簡稱“永安財險華陽營銷服務部”)涉嫌違法違規一案進行了調查、審理,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在永安財險雙流支公司同意下,永安財險華陽營銷服務部未經批準變更機構營業場所。徐強時任永安財險雙流支公司經理、薛珂時任永安財險華陽營銷服務部經理,對上述違法違規行為負直接責任。
上述事實,有勘驗筆錄、現場照片及保單、公司變更職場的申請資料、任職文件、勞動合同、崗位職責及對相關人員的調查筆錄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上述行為違反了《保險法》第八十四條第(三)項的規定,依據《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一百七十一條的規定,我局決定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一、對永安財險雙流支公司罰款肆萬元(?40,000.00元);
二、對永安財險華陽營銷服務部罰款肆萬元(?40,000.00元);
三、對徐強警告并罰款貳萬元(?20,000.00元);
四、對薛珂警告并罰款貳萬元(?20,000.00元)。
當事人應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繳款碼到財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銀行中的任一銀行進行同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繳款碼將在處罰決定書送達時告知)
當事人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四川銀保監局
(四川保監局代章)
2019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