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眾網聊城·海報新聞2月5日訊 為進一步規范養犬行為,維護社會公共秩序,改善市容環境衛生,保障公民人身安全和健康,根據相關法律法規,2月2日 ,高唐縣人民政府發布通告強調縣駐地城區文明養犬的相關事宜。
縣駐地城區以內(縣駐地東至105國道、南至322省道、西至316省道、北至316省道與105國道)的個人和單位飼養犬只,必須遵守規定,做到依法、文明養犬。
個人飼養的犬只應當在住所內飼養,單位飼養的犬只應當圈養或者拴養。
養犬人應當定期為犬只注射預防狂犬病疫苗,并遵守下列規定:(一)不得干擾他人正常生活;(二)不得放任、驅使犬只恐嚇、傷害他人;(三)不得放任犬只隨地便溺污染環境衛生;(四)不得占用住宅小區的綠地、樓道、房頂等公用區域飼養犬只;(五)不得放任犬只自行出戶;(六)不得組織“斗犬”活動;(七)不得組織、參與利用犬只進行賭博活動;(八)不得隨意拋棄犬只和犬只尸體。
攜帶犬只外出,不得進入下列區域:(一)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辦公場所、醫療機構診療場所(犬類治療場所、寵物醫院除外)、教育機構辦學場所;(二)博物館、紀念館、體育館、圖書館等公共文化體育場所;(三)餐飲、商場、賓館、農貿市場等人員密集場所;(四)出租汽車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及候車場所。盲人攜帶導盲犬或者肢體重殘人攜帶扶助犬的,不受禁入區域限制。禁止攜帶犬只進入的區域,經營人或管理人應當設置明顯的禁入標志。
攜帶犬只出戶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將犬只裝入犬籠、犬袋或者由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使用犬繩牽領,犬繩不超過3米;(二)避讓老年人、殘疾人、孕婦、兒童及其他行人;(三)在樓道、電梯及其他擁擠場合懷抱犬只或者為犬只佩戴嘴套;(四)乘坐出租汽車時,應當征得駕駛員同意,并懷抱犬只或者為犬只佩戴嘴套;(五)不得攜犬或者放任犬只在公共水域內洗澡、游泳;(六)及時制止犬吠和攻擊行為;(七)隨身攜帶清除犬糞用具,及時清除犬糞。
犬只交易應當在犬只交易市場內進行,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售犬。
飼養犬只,有以下違法行為的,由相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罰:(一)飼養犬只,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警告后仍不改正的,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二)放任犬只恐嚇他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由公安機關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三)驅使犬只傷害他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由公安機關處5 日以上10 日以下拘留,并處200 元以上500 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 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四)組織賭博性質的“斗犬”活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由公安機關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養犬人攜犬出戶未及時清除犬糞的,依照《山東省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由城市管理部門進行勸導、告誡,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六)占用城市道路售犬的,依照《山東省城市建設管理條例》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恢復城市道路功能,并處1000 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相關部門要公正、文明、規范執法;任何單位和個人要自覺服從管理,積極配合執法。對阻礙依法執行職務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公安機關舉報電話: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