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掃黑除惡專項斗爭正處在從全面推開向縱深推進的發展轉換階段,應對網絡黑惡勢力犯罪應有新思維和新策略,以掃除網絡“水軍”和電子商務領域惡意行為為突破口,逐步統一網絡黑惡勢力認定與處理標準,破解司法疑難問題,確保掃黑除惡斗爭在法治軌道上運行。
一年來,全國法院掃黑除惡專項斗爭取得了令人矚目的戰果。當前,這項民心工程正處在從全面推開向縱深推進的新階段,將對黑惡勢力犯罪的打擊從線下延伸至線上刻不容緩。
截至2018年11月15日,全國法院一審受理涉黑涉惡犯罪案件近6000件,其中雖然很多案件已經呈現出網絡惡勢力犯罪的特征,但司法機關在定性上仍然存在很大顧慮。原因在于,一方面,惡勢力、軟暴力的表述源自司法辦案的需要,并非嚴格意義上的法律術語。從“兩高一部”2009年《辦理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座談會紀要》到“兩高兩部”2018年《關于辦理黑惡勢力犯罪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對惡勢力、軟暴力的認定和定位逐漸明確,但在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方面仍存在認識不一、共識不足的情況。另一方面,我國網絡空間的公共秩序初步形成,加上信息網絡技術應用場景繁多,網絡技術門檻逐步降低,網絡黑灰色產業鏈的組織越來越容易,有組織犯罪呈現出前所未有的網絡新形態,人們對此的思想和理論準備不足,司法實踐相對滯后,以技術暴力、語言暴力和精神暴力為代表的軟暴力犯罪,以及在特定行業和領域形成事實上的控制力從而牟取暴利的網絡惡勢力不斷滋生,網絡空間面臨失衡失序的危險。
有效掃除網絡黑惡勢力犯罪,首先,要實現司法觀念的升級,提升司法人員的解釋能力。傳統黑惡犯罪的網絡化,典型的如利用網絡實施“套路貸”、組織網絡“黃賭毒”等,以及新型網絡惡勢力和軟暴力犯罪,如雇傭網絡“水軍”進行網絡誹謗、利用惡意軟件敲詐勒索、進行職業索賠等私益性職業打假等形態,不僅令被害人不堪其擾,還會危害公司商業信譽,造成巨額經濟損失,惡化營商環境。此外,不法行為人濫用投訴舉報、信息公開、復議訴訟等權利,大量擠占有限的司法資源,破壞司法公信力,較傳統犯罪有著更高的社會危害性。因此,評價網絡黑惡勢力犯罪的社會危害性時,不能拘泥于點擊數、轉發數、控制的臺數、非法所得等定量論罪的思維,還要考慮對被害方的損害,主動尋求產業技術界的支持和幫助,妥當評價危害行為的性質。辦案過程中,可以要求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對犯罪行為社會危害性進行說明,并隨卷移送供法官參考。
其次,要以掃除網絡“水軍”和電子商務領域惡意行為為突破口,逐步統一網絡黑惡勢力的案件認定與處理標準,破解司法認定中的疑難問題。根據《指導意見》的規定,惡勢力及其軟暴力犯罪的特征包括但不限于:不法牟利目的、組織相對固定、特定行業或領域控制、心理強制、暴力保障、社會影響惡劣等。概言之,就“經濟特征”而言,無論網絡黑公關、利用惡意軟件敲詐勒索,還是電子商務領域的“惡拍”、“惡退”、“惡評”等惡意行為,都具有非法獲利的目的,即屬于典型的侵財類犯罪;就“組織特征”而言,可以適當降低共犯從屬性的解釋要求,對“明知”采取概括故意的認定方法,從行為或組織的利益鏈條切入,倒查危害行為的組織者、策劃者,從而解決網絡黑惡勢力犯罪中組織犯、教唆犯和幫助犯的可罰性問題;就“行為特征”而言,要抓住以組織的影響力為依托,以暴力威脅可能性為基礎,足以讓他人產生心理恐慌恐懼從而形成心理強制,在特定的行業內形成控制力或影響力的關鍵;就“發展特征”而言,由于網絡惡勢力、軟暴力犯罪具有分散多次反復的特點,通常不是實施一次就能符合犯罪構成,可以適當運用“累積犯”原理,綜合多次行為來判斷是否構成犯罪以及是否可能進一步發展為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從證據收集和運用的角度看,要正視網絡犯罪證據規則的特殊性,進一步研究認定網絡黑惡勢力犯罪的證據標準和證明標準,探索以舉證責任倒置破解網絡犯罪證明難題的可能性和可行性。
第三,要加強個案到類案的研究,提煉和總結司法經驗,發揮案例指導功能和示范效應。掃黑除惡,關鍵在于辦案。由最高人民法院通過發布指導性案例的方式,樹立網絡黑惡勢力案件的辦案思路、立案標準和裁判規則,明確網絡惡勢力、軟暴力的認定標準及其在定罪量刑中的作用,向廣大企業、社會公眾傳遞打擊此類違法犯罪行為的決心,符合以人民為中心進行掃黑除惡專項斗爭的精神。通過典型案例的討論和發布,一方面可以幫助廣大司法人員更新辦案理念和思維,通過適當擴張對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損害商業信譽罪、破壞生產經營罪等現有罪名的解釋,實現對網絡黑惡勢力犯罪的有效規制,另一方面又能限制任意解釋,合理確定打擊面,確保掃黑除惡斗爭始終在法治軌道上運行,還網絡空間以公正、有序和清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