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此次處理結果引發網友熱議,有人認為這樣小錯大懲過于冷酷。同時,也有專家指出,消費者施加給企業的壓力,往往會轉嫁給勞動者。
相關新聞:胖東來試吃員工被開除,可能已涉及違法
近日,河南許昌胖東來美食城被曝光“員工嘗面后未清洗筷子在鍋里攪拌”一事。2月16日,河南許昌胖東來美食城工作人員回應稱,2月14日中午顧客多,員工在前臺做員工餐,但這是不允許的,目前已閉店整改。16日,胖東來餐飲有限公司發布情況說明,關于“美食城員工制作員工餐未按標準試吃”:對當事員工解除勞動合同。

胖東來因其人性化管理的經營理念,一直是眾多商家學習和消費者認可的企業,可能是樹大招風,被開除的青年員工怎么也不會想到,一個下意識的試吃動作會被上傳到網絡上,并迅速發酵成熱點事件,最終給自己帶來解除勞動合同的處罰,要知道在許昌地區想進入胖東來工作是十分不易的。
站在消費者的角度,企業如此處理,體現了企業對消費者嚴格負責的態度,能夠為這個事件迅速降溫。但站在法律角度,胖東來如此開除一個員工,已經違法了《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

大家都知道《勞動合同法》是一部傾向于嚴格保護勞動者的法律,主要是基于員工與企業在地位上的嚴重不平等,立法者更傾向于保護勞動者,試圖調和這種不平等。
《勞動合同法》對企業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是有著嚴格限制的,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在本次事件中,胖東來是按照員工“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進行解除的,具體依據的是其餐飲管理商品管理制度第3條:未按照食品安全要求使用操作工具,存在嚴重食品安全隱患。
仔細推敲會發現胖東來的解除理由很牽強,可能存在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第一、員工是在試吃員工餐而不是提供給顧客的餐食過程中出現了違反食品安全操作規程的行為,這種行為并不直接涉及消費者權益,很難說存在嚴重食品安全隱患。
第二、嚴重違反企業規章制度的定義,也需要企業對規章制度在制定過程中符合民主合法程序,并進行公示,向員工告知,上述規定是否符合上述要求不得而知。

因此胖東來本次解除試吃員工勞動合同的行為,更多的是從商業影響考慮,后期也面臨著員工起訴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