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股轉系統今日發布《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回購股份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回購辦法”)的公告。
全國股轉公司在《回購辦法》中表示,以競價或做市轉讓方式、要約方式、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情形下向特定對象的回購方式適用此次回購股份實施辦法。
在大的方向上,全國股轉公司規定掛牌公司回購專戶只能用于購買本公司股份,掛牌公司不得使用公司普通證券賬戶買賣本公司股份。同時,掛牌公司在回購期間不得發行股份募集資金,但依照有關規定發行優先股的除外。
《回購辦法》對市場需求最為迫切的競價或做市方式回購的基本條件、實施程序、信息披露及相關業務辦理要求等進行了重點規定,并明確了掛牌公司實施要約回購和定向回購的有關要求。
同時,《回購辦法》對掛牌公司回購股份不設前置審查程序,掛牌公司依法依章程履行決策程序后即可向中國結算申請開立回購專用賬戶并開始回購,無須全國股轉公司審查確認。
在掛牌公司的內部審議程序方面,《回購辦法》貫徹公司法修改決定,對回購股份用于員工持股計劃、股權激勵等情形的,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股東大會的授權,回購股份方案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會決議通過后無須再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在信息披露方面,股份回購涉及的相關安排統一集中在回購股份方案中予以披露,降低掛牌公司的信息披露成本。
為了防止在回購過程中出現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的違法違規行為,《回購辦法》還規定,一對回購專用賬戶和股份回購行為進行重點監控,及時發現并處理違規行為。二對于未按規定履行股份回購相關信息披露義務的掛牌公司,全國股轉公司可以要求其補充披露相關信息、暫停或者終止回購股份活動。三是細化了8種股份回購典型違規行為。
最后,全國股轉公司就主辦券商合法合規性意見和回購股份方案應包括的內容做了詳細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