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負面清單》共分名稱登記負面清單、住所登記負面清單、經營范圍登記負面清單和投資(任職)資格負面清單四項,每項清單分為禁止類、許可(限制)類兩大類。如遇法律法規和政策調整、變化,市局將對清單適時進行調整、公布。 《負面清單》遵循依法行政的原則,對法律沒有明確禁止的,“非禁即入”;對法律明確禁止的,列為禁止類;對法律規定需經審批、許可或需符合相關條件才可進入的,列為許可(限制)類,并逐一明確前置審批、許可目錄或相關條件要求;對法律沒有明確證照關系的許可項目和專營專賣、統一經營、指定經營項目,依據《泰州市關于實施登記制度改革推進轉型升級綜合改革試點若干規定》(泰政發〔2013〕89號),未列入清單目錄,實施“先照后證”;對已經相關前置部門把關、領取了相關許可手續的住所登記申請,根據國務院《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的規定,憑住所使用證明即可辦理工商登記。 泰州市工商登記負面清單(試行) 企業名稱登記負面清單(禁止類)
序號 類別 內容 依據 備注 1 企業名稱禁止含有的內容、文字 1、外國國家(地區)名稱、國際組織名稱; 2、政黨名稱、黨政軍機關名稱、群眾組織名稱、社會團體名稱及部隊番號; 3、名稱中含有其他法人的名稱; 4、有損于國家、社會公共利益的;可能對公眾造成欺騙或者誤解的;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 《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六條、第九條 2 企業名稱中的行政區劃 “海陵區”、“高港區”、“姜堰區”、“高新區”等市轄區的名稱不能單獨用作企業名稱中的行政區劃。 《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實施辦法》第十一條 3 企業名稱中的字號 1、字號應由2個以上的漢字組成; 2、不能用作企業名稱字號的特定字樣: “中南海” “人銀”、“華銀”、“中銀”、“邦聯”、“聯邦”“借貸”“戰略管理”“戰略研究”“野味”“金融”“胡源泰”以及“國防”“八一”“軍用”“軍供”“軍需”“軍服”“軍品”等涉及軍隊和武警部隊的特定字樣。 《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十條、《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實施辦法》第十四條;國家工商總局關于企業名稱使用有關問題的答復 企業名稱登記負面清單(限制類)
序號 類別 條件 文件依據 備注 1 企業名稱中“行政區劃”的使用規定 企業冠以“中國”、“中華”、“全國”、“國家”、“國際”等字樣,應是國務院決定設立的企業; 在名稱中間使用“中國”、“中華”、“全國”、“國家”等字樣或不含行政區劃的企業名稱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核準;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冠“江蘇”行政區劃:(一)注冊資本(金)不少于1000萬元人民幣。(二)投資人為跨3個(含)以上省轄市登記的企業,且注冊資本(金)不少于500萬元人民幣。(三)由獲江蘇省或各省轄市的著名、知名字(商)號稱號的企業控股,且注冊資本(金)不少于500萬元人民幣。(四)母公司注冊資本3000萬元人民幣以上,并擁有4個以上控股子公司,且母子公司注冊資本合計5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集團名稱可以使用“江蘇”字樣。 《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十三條、《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實施辦法》第十三條、 江蘇省工商局《冠“江蘇”行政區劃的企業名稱登記工作規定》(蘇工商注[2014]128號) 2 企業名稱中“字號”的使用規定 1、縣以上行政區劃名稱不得作為字號使用,具有其他含義的除外; 2、以黨和國家領導人、老一輩革命家以及名人相同姓氏作為字號的,該姓氏應是該企業自然人投資人姓氏,且不易造成公眾誤解; 3、由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或者登記注冊,申請的名稱字號與同行業或無行業的企業名稱字號相同或近似的,應符合以下條件:(一)存有投資關系;(二)原名稱使用企業名稱變更滿一年以上;(三)原名稱使用企業注銷或被吊銷營業執照3年以上; 4、名稱中含“油田”、“三峽” “華潤”等字樣,應與上述字號擁有企業存在投資關系; 5、國民經濟行業用語可以用作企業名稱中的字號,但不得作為本行業或相關行業的字號,且以不引人誤解為限; 6、企業名稱應當使用漢字,企業名稱中的字號使用外文字母和阿拉伯數字,該外文字母和阿拉伯數字應是投資人擁有的、公眾熟知的且具有特殊含義。 歷次的國家工商總局關于企業名稱使用有關問題的答復、泰州市人民政府泰政發[2013]89號 3 企業名稱中“組織形式”的使用規定 1、公司制企業組織形式只能為“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2、合伙企業名稱中的組織形式后應當標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樣。 江蘇省工商局蘇工商辦(2008)298號 4 企業名稱變更規定 企業名稱經核準登記注冊后,無特殊原因1年后方可申請變更。 《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二十二條 5 名稱轉讓規定 企業名稱可以隨企業或者企業的一部份一并轉讓。企業名稱只能轉讓給一戶企業。 《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二十三條 投資(任職)資格負面清單(禁止類)
序號 類別、內容 依據 備注 1 黨政機關(包括工青婦)及其在職干部、領導干部配偶子女、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及其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關系人、現役軍人等黨(軍)紀條規禁止投資或任職的組織和人員 《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關于嚴禁黨政機關和黨政干部經商、辦企業的決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軍隊武警部隊政法機關不再從事經商活動的通知》、《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執行)》、《中國人民解放軍內務條令》 2 商業銀行不得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 商業銀行工作人員不得在其他經濟組織兼職 《商業銀行法》 3 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作為普通合伙人 《合伙企業法》 4 無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不能為合伙企業合伙人 《合伙企業法》 5 自然人投資成立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能投資設立新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公司法》 6 職工持股會不能成為上市公司股東 中國證監會《關于職工持股會及工會能否作為上市公司股東的復函》 7 以下八類人員不能擔任企業法定代表人:1、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2、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正在被執行刑事強制措施的;3、正在被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通緝的;4、因犯有貪污賄賂罪、侵犯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5年的;5、因犯有其他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3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的;6、擔任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經理,或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對該企業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3年的;7、個人負債數額較大,到期未清償的;8、有法律和國務院規定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的。 《企業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記管理規定》 8 以下四類人員不能擔任公司高管:1、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2、因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3、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廠長、經理,或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4、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的。 《公司法》 董事、經理不得兼任監事 9 吊銷企業不能成為新設公司股東 10 個體工商戶、企業非法人分支機構以及營業單位不能成為公司股東 投資(任職)資格負面清單(限制類)
序號 類別、內容 依據 備注 1 一個自然人只能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公司法》 2 公務員因工作需要在機關外兼職,應當經有關機關批準,并不得領取兼職報酬。 《公務員法》 3 黨員領導干部離職或者退休三年后,可接受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的民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和中介機構的聘任,或者個人從事與原任職務管轄業務相關的營利性活動。 《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 4 列入工商行政管理黑名單庫的人員,依規定須解除后方可任職。 《江蘇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統黑名單管理制度》 住所(經營場所)登記負面清單(禁止類)
序號 類別 依據 備注 1 非法建筑房屋 《國務院關于印發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2014]7號) 2 被鑒定確定為危險建筑房屋 《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定》 3 中小學校周邊不得設置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4 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 《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 5 在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不得建設污染文物保護單位及其環境的設施,不得進行可能影響文物保護單位安全及其環境的活動。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 6 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 《鐵路安全管理條例》 7 危險化學品經營場所(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不得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也不得設置在保障居住場所的安全距離范圍內;禁止在人民防空工程內生產、儲存爆炸、劇毒、易燃、發射性等危險品。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 8 新建(含搬遷)化工項目,不得設置在化工集中區外 《泰州市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3年本)》 住所(經營場所)登記負面清單(限制類)
序號 類別 條件 依據 備注 1 以住宅用房作為住所(經營場所)登記 符合以下條件工商部門可登記發放有效期一年的營業執照:1、符合法律規定并經利害關系人同意;2、經營范圍屬于非擾民、無污染、無安全隱患的;3、由房屋產權者、經營者提交承諾書,確認“房屋拆遷時按原產權性質補償、不要求經營補償”。 泰州市人民政府泰政發[2013]89號 2 以軍隊房屋作為住所(經營場所)登記 提交《軍隊房地產租賃許可證》 《關于加強〈軍隊房地產租賃許可證〉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后營[2010]386號) 3 以無房屋產權證明的非住宅房作為住所(經營場所)登記 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出具相關產權證明手續并說明無產權證的原因 泰州市人民政府泰政發[2013]89號 4 已經前置部門審查,并領取了許可證件 提交住所(經營場所)使用證明即可 《國務院關于印發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5 “一址多照”登記 對不需要實體經營場所的企業,可提供商務秘書公司營業執照和聯絡服務協議,以商務秘書公司辦公地點作為住所登記。 泰政發[2013]88號《市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快民營經濟發展的意見》 6 “一照多址”登記 在同一縣級行政區劃內,公司增設生產經營場所且無需前置許可的,可以向工商部門申請在原執照上增設地址。 泰政發[2013]88號《市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快民營經濟發展的意見》 7 以房屋征收范圍內的商業用房作為住所登記 對超過法定凍結期限,且未實施新建、擴建、改建和改變房屋用途等增加補償費用的商業用房,允許作為住所辦理登記。 泰政發[2013]88號《市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快民營經濟發展的意見》 經營范圍登記負面清單(禁止類)
序號 類別 依據 備注 1 色情業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嚴禁賣淫嫖娼的決定》(1991年9月4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治安管理處罰法》 2 賭博 《治安管理處罰法》 3 制毒、販毒 《治安管理處罰法》 4 武器彈藥 《槍支管理法》 5 高爾夫球場、賽馬場 國土資源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禁止用地項目目錄》 6 “小型造紙、制革、印染、染料、煉焦、煉硫、煉砷、煉汞、煉油、電鍍、農藥、石棉、水泥、玻璃、鋼鐵、火電、煤礦、鋼鐵”等產業政策禁止投資的項目 詳見各級政府《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 經營范圍登記負面清單(許可類)
主體資格審批 序號 類別 許可(審批)機關及證件 依據 備注 1 以募集方式公開發行股票設立股份有限公司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準文件 《公司法》 2 城市供水經營、飲用水供水單位 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供水資質證書 《城市供水條例》 3 省內、跨省供電企業 省級人民政府電力管理部門(省內)《供電營業許可證》、國務院電力管理部門(跨省)《供電營業許可證》 《電力法》(主席令第60號)、《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 4 開辦生豬定點屠宰廠(場) 設區的人民政府核發生豬定點屠宰證書 《生豬屠宰管理條例》 5 直銷企業及其分支機構 國務院商務行政主管部門《直銷經營許可證》 《直銷管理條例》 6 郵政企業、分支機構的設置或撤銷 國務院、省級郵政部門批準文件 《郵政法》 7 鐵路運輸企業設立、撤銷、變更 國務院鐵道主管部門批準文件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國家鐵路運輸企業登記管理辦法》(工商企字[1992]231號) 8 設立公共航空運輸企業、經營性通用航 空 國務院民航主管部門《通用航空企業經營許可證》 《民用航空法》 9 民用機場、國際機場設立 國務院民航總局頒發許可證 《中華人民共和共和國民用航空法》、《民用機場使用許可規定》(民航局156號令) 10 銀行業金融機構(包括儲蓄機構)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部門及其派出機構《金融許可證》 《商業銀行法》 11 銀監會管轄的非銀行業金融機構(包括信托公司、財務公司、資產管理、金融租賃公司)設立及變更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部門及其派出機構批準文件 《銀行業監督管理法》、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條例》、《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 》 12 小額貸款公司設立及變更(試點審批)、融資性擔保公司及其分支機構設立 省經信委批件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銀監發[2008]23號)、《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 13 證券公司及分支機構設立及變更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文件 《證券法》 14 期貨公司及分支機構設立及變更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文件 《期貨交易管理條例》 15 基金管理公司及分支機構設立及變更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文件 《證券投資基金法》 16 保險公司及分支機構設立及變更; 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準文件 《保險法》 17 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及分支機構設立及變更;保險專業(兼業)代理、保險經紀;保險公估機構(含分支機構)設立及變更 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準文件 《保險公司管理規定》、《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管理暫行規定》 18 除證券、期貨、保險、信貸、黃金等金融產品交易以外的交易場所 省政府批準文件 《國務院關于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切實防范金融風險的決定》 19 典當行設立及變更 省級以上商務行政主管部門《典當經營許可證》》、縣級公安部門《特種行業許可證》 《典當管理辦法》 20 設立拍賣企業及分支機構 省級以上商務行政主管部門《拍賣經營批準證書》 《拍賣法》 21 設立會計師事務所及分所 省級財政主管部門《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證書》、《會計師事務所分所執業證書》 《注冊會計師法》 22 旅行社設立 省以上旅游部門《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 《旅行社條例》 23 職業中介機構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8號) 24 設立認證機構 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批準文件 《認證認可條例》 25 進出口商品檢驗鑒定機構 江蘇省檢驗檢疫局進出口商品檢驗鑒定機構資格證書 《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 26 設立文物商店 省級以上級文物主管部門批件 《文物保護法》 27 開辦集郵票品交易市場 省級郵政行政管理部門許可批件 《集郵市場管理辦法》 28 營利性醫療機構(含中醫醫療機構)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 29 司法鑒定機構 省級司法部門頒發許可證 《司法鑒定機構登記管理辦法》 30 無線電臺設立 設區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頒發電臺執照 《無線電管理條例》 31 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及變更 批準證書及各級商務部門批件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外資企業法》及相關服務貿易領域涉及外資的法律法規 注:“全民所有制企業”、“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以及“軍隊、武警部隊、政法機關企業”按原有規定辦理 經營項目審批 序號 類別 許可(審批)機關及證件 設定依據 備注 一、農、林、牧、漁 32 農作物種子經營、林木種子經營(不再分裝的包裝種子除外) 縣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農作物種子經營許可證》;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林木種子經營許可證》 《種子法》 33 種畜禽生產經營 縣級以上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 《畜牧法》、《種畜禽管理條例》 34 獸藥生產、經營 縣級以上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獸藥生產經營許可證》 《獸藥管理條例》 35 動物養殖、隔離、屠宰加工及動物和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部門《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 《動物防疫法》 36 動物診療 縣級以上獸醫主管部門《動物診療許可證》 《動物防疫法》 37 飼料(動物源性飼料)、飼料添加劑、飼料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生產 省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飼料生產企業審查合格證》、《飼料添加劑、飼料添加劑預混合飼料企業生產許可證》 《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09號)、《飼料生產企業審查辦法》(農業部令第73號) 38 國家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馴養繁殖 省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馴養繁殖許可證》 《野生動物保護法》、《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國務院批準,林業部發布) 39 農藥生產 省以上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批準證書,涉及危化學品生產的,還需提交危化品生產許可證 《農藥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26號)、《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二、資源、能源 40 礦產資源開采、采礦權變更登記 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許可證 《礦產資源法》》 41 煤炭生產 省級能源主管部門批件 《煤炭法》 42 電力施工(承裝、承修、承試供電設施和受電設施) 江蘇省電監辦《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 《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 43 城鎮燃氣經營 縣級以上地方政府燃氣管理部門燃氣經營許可證 《城鎮燃氣管理條例》 三、交通運輸 44 出租車經營 縣級以上地方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核發《出租汽車經營資格證》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第112項、《城市出租汽車管理辦法》 45 國際船舶管理經營、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者、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 交通部《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許可證》、《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資格登記證》、《國際海運輔助業經營資格登記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 46 港口經營(包括港口理貨) 港口行政管理機關《港口經營許可證》 47 汽車、摩托車整車和發動機生產、裝配、加工貿易 國家發改委或商務部批件 《國務院批轉國家計委等部門關于進一步加強汽車工業項目管理意見的通知》 48 道路客運經營、貨運經營、道路運輸站(場)經營、水路運輸、水路運輸服務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道路運輸管理機構《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水路運輸許可證》、《水路運輸服務許可證》 《道路運輸條例》、《水路運輸管理條例》 49 機動車維修經營、機動車(拖拉機)駕駛員培訓機構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許可證》、 《道路運輸條例》 四、通用設備制造 50 民用爆炸物品、煙花爆竹生產、銷售 省級以上經濟(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證》、《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省級人民政府安監部門《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設區的市安監部門《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 51 計量器具制造、修理 地方各級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部門《制造計量器具許可證》、《修理計量器具許可證》 《計量法》 52 假肢和矯形器(輔助器具)生產裝配 省級民政部門批準文件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 53 農業機械維修 縣級政府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農業機械維修技術合格證》 《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 五、衛生、醫療、食品、醫藥、化學原料及制品 54 藥品生產、批發、零售 地方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許可證 《藥品管理法》 可采取分段審批 55 食品生產加工 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部門許可證 《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9號)、《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57號) 可采取分段審批 56 食品流通經營、保健食品經營 地方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食品流通許可證》;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批件 《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 57 開發鹽資源、開辦制鹽企業;食鹽生產、碘鹽加工;食鹽批發、食鹽的托運或自運;工業鹽銷售(不含零售) 鹽業主管部門《制鹽許可證》、食鹽生產批準文件、《食鹽批發許可證》、《食鹽準運證》,工業鹽銷售(不含零售)由鹽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管理 《鹽業管理條例》、《食鹽專營辦法》 58 餐飲服務經營 地方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餐飲服務許可證》 《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 59 危險化學品、監控化學品、劇毒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 省、市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可采取分段審批 六、郵政、電信 60 基礎、增值電信業務經營 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部門許可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 61 快遞業務經營(進出境快件運營單位) 郵政部門發放《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 62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從事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 縣級文化行政主管部門《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省級以上電信管理機構《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 七、廣播、電視、電影、新聞出版 63 出版和出版物(包括音像制品)制作、發行、銷售單位設立及變更、印刷品印刷 新聞出版主管部門《出版許可證》、《出版物經營許可證》、《出版物進口經營許可證》、《音像制品制作許可證》、《印刷經營許可證》 《出版管理條例》、《音像制品管理條例》、《印刷業管理條例》 64 電影發行、放映;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目服務;單獨或聯合設立電影制片公司 廣電行政主管部門《電影發行經營許可證》、《電影放映經營許可證》、《攝制電影許可證》 《廣播電視管理條例》;《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管理規定》;《電影管理條例》、《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管理規定》(廣電總局令第56號)、《電影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2號)、《電影企業經營資格準入暫行規定》 65 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安裝服務經營 省級廣電行政主管部門許可證 《關于進一步加強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管理的意見》 八、文化、體育、娛樂 66 娛樂場所設立及變更 文化、消防、衛生、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批準文件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 67 文藝表演、演出 文化主管部門《營業性演出許可證》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 68 公共場所經營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許可證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 69 申請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 《全民健身條例》 九、公共安全、環境保護 70 旅店業;刻字印章業;保安服務、培訓公司;營業性爆破作業單位;弩的制造、銷售 公安部門批件 《旅店業治安管理辦法》、《印鑄刻字業暫行管理規則》、《保安服務管理條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66號)、《公安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加強弩管理的通知》 71 收集、貯存、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拆船;化工項目經營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批件 《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防止拆船污染環境管理條例》、關于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支持企業又好又快發展的意見(蘇工商辦[2008]298號) 72 生產放射性同位素、銷售I類放射源和I類射線裝置;生產、銷售其他放射性產品 國務院環境保護部門頒發許可證 《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 十、商務服務、國內貿易 73 煙草制品生產、批發、零售 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 《煙草專賣法》、《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 74 二手車鑒定評估機構 市級人民政府商務行政部門批件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二手車流通管理辦法》(商務部等4部門令第2號) 75 會計代理記帳業務 縣級以上財政主管部門批準 《會計法》、《代理記賬管理辦法》 76 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 省級商務行政主管部門《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證書》 《對外勞務合作管理條例》 77 免稅商店 海關總署批件 《海關法》 78 報廢汽車回收(拆解)企業 省級商務行政主管部門資格認定書、公安部門《特種行業許可證》 《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法》 79 勞務派遣 縣級以上勞動保障部門發放《勞務派遣許可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勞務派遣行政許可實施辦法》 80 經營個人征信業務 中國人民銀行《個人征信業務經營許可證》 《征信業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31號,2013年頒布) 81 成品油零售、批發、倉儲 省級以上商務行政主管部門許可證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成品油市場管理辦法》(商務部令[2006]第23號) 82 糧食收購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糧食行政主管部門《糧食收購許可證》 《糧食流通管理條例》 83 棉花收購、加工(皮棉經營除外) 省級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審查 《棉花收購加工與市場管理暫行辦法》(國辦發[2001]65號) 84 建設殯儀館、火葬場,建設殯儀服務站、骨灰堂,建設公墓 建設殯儀館、火葬場由設區的市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建設殯儀服務站、骨灰堂由縣級人民政府和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審批,建設公墓,由省級民政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殯葬管理條例》 注:1、對法律沒有明確證照關系的許可項目和專營專賣、指定經營項目,未納入該目錄,依據泰政發[2013]89號文件規定,實施“先照后證”。 2、國家公布取消和明確“先照后證”的行政審批項目,將及時從該目錄清單中刪除并向社會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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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號:
01441687/2015-00034
主題分類:
工商
發布機構:
市工商局
發文日期:
2015-04-22
文 號:
工商登記負面清單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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