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09月04日 星期二
北京海淀法院發布《網絡名譽權案件審判白皮書》 如何制裁“網絡黑公關”
實習生 劉晶晶 中國青年報·中青在線記者 王亦君 來源:中國青年報 ?。? 2018年09月04日 06 版)
負責北京市絕大部分網絡名譽權案件審理的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海淀法院”)近日發布了2013年到2018年度《網絡名譽權案件審判白皮書》(以下簡稱“白皮書”)。
據白皮書統計,近5年來,海淀法院受理的涉網絡名譽權案件新收案件數量快速增長。2018年上半年新收案件量就與2017年全年新收案件量幾近持平。
據海淀法院法官姚琳介紹,對于不同類型網絡名譽侵權案,法院采取了不同的司法保護規則進行裁判引導。
海淀法院中關村法庭庭長陳昶屹指出,近年來,企業起訴微博用戶、知乎用戶、微信公眾號等新媒體、自媒體的案件逐年攀升。在審理此類案件時,必須區分網絡用戶是在真實表達對涉案企業及其產品或服務的消費意見評論,還是在惡意侵犯企業名譽權。
白皮書顯示,隨著新興媒體的發展,在媒體、新媒體、自媒體發揮信息傳播、輿論引導與監督等作用的同時,像“網絡暴力”“網絡水軍”“網絡黑公關”等大規模惡意侵權形態也較為集中地發生。比如,有些商業詆毀性言論在被侵害企業發展的關鍵時期(例如上市前夕、企業收購兼并等時期)集中、大規模地公開傳播、連續傳播,而且這些言論呈現出明顯的派系傾向,通常在連續的言論傳播中始終針對某些特定被侵害企業形象及產品服務進行貶損詆毀,卻從不貶抑其競爭企業形象,這些商業言論的背后呈現出有預謀、有步驟、有節點、有規模的言論傳播黑產業鏈的運作跡象。
對于惡意利用網絡傳媒手段散布謠言、誹謗詆毀、侮辱人格的侵權人或者教唆、幫助甚至對侵權言論推波助瀾、擴大傳播的網絡傳媒企業,中關村法庭加大侵權責任制裁的力度,最大限度保護被侵權人的名譽利益。
而對于基于公共利益訴求或正當公眾興趣發表的質疑、規勸、批評甚至反對的輿論監督言論或公開論戰,法院在不存在直接侮辱人格的情況下,對原告課以了更高的容忍義務,擴大此類言論發表的自由范圍。
海淀法院法官范瑤表示,涉及公眾人物的案件也具有類似的處理方式,他們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和相對廣泛的影響力,其向社會公眾傳播的言談舉止、行為事跡會對社會公眾產生一定影響。因此,在接受社會輿論監督及社會公眾知情權利面前,公眾人物相應的人格權受到限制。
但是,公眾人物人格權利限制并非沒有限度,公眾人物人格尊嚴依法受到保護。公民在網絡上發表言論應當受到一定限制,在缺乏證據佐證情況下,無端對他人名譽進行侮辱、誹謗,亦構成侵權,需承擔法律責任。
與此同時,對于近年常見的、基于個人之間網絡罵戰的言論和相關訴求,法院更多引導互訴原被告之間協商解決,彼此消除給對方造成的不利影響,如果雙方堅持要求法院裁判,為體現正確的司法導向性,則會采取責任均衡承擔的裁判方法,引導形成合理的裁判預期,避免此類案件的不斷增長。
涉網絡名譽權案件是在網絡上公開傳播誹謗、侮辱、詆毀他人的言論,涉嫌侵害他人名譽利益的侵權責任糾紛案件類型。此類案件與傳統的名譽權案件最大的區別就在于,侵權言論的公開傳播發生在網絡上,網絡服務提供者作為除侵權人與被侵權人之外的第三方加入到名譽權侵權法律關系中,使涉網絡名譽權案件涉及被侵權人、侵權人、網絡服務提供者甚至網絡社交公眾等多元主體利益,還涉及技術、倫理、產業、公益等多元價值的融合與平衡問題。
白皮書顯示,從訴訟請求來看,涉及網絡名譽權糾紛的訴訟請求一般包括停止侵權、賠禮道歉、賠償經濟損失、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以及申請平臺服務商披露用戶信息五項。其中,停止侵權類訴請最典型的表述即刪除涉案言論、微博文章或微信公眾號文章。
部分原告先以網絡平臺服務商為被告,在該服務商提供直接侵權人注冊信息后即撤回對其的起訴。除此之外,個別案件中原告還針對未來可能發生的侵權行為提出禁止性訴請,如被告不得再次發表涉嫌侵犯原告名譽權的言論,對類似涉案侵權文章等內容進行屏蔽等訴請類型。
#p#分頁標題#e#當網絡服務平臺完成相應的刪除、披露以及屏蔽等義務后,一般都可以免責。與此同時,北京市海淀區法院在司法實踐中,也注意從網絡服務平臺涉技術類名譽權侵權是否具有主觀過錯的層面,來平衡多元利益。
白皮書指出,涉網絡名譽權案件呈現出侵權形式新型化、復雜化的特點,網絡服務平臺依托于手機號驗證的實名認證方式存在漏洞,移動通信部門配合調查不主動,加大了侵權人身份核實和事實查明的難度。
陳昶屹表示,雖然目前大部分網絡服務平臺都實施了“前臺自愿、后臺實名”的賬號實名制認證方式,但對普通用戶并未強制要求其使用身份證進行現場實名認證或與銀行卡等實名賬戶綁定實現實名認證。
陳昶屹說,通過查詢手機號碼來確定直接侵權人身份存在以下兩點問題:
一是一些國家和地區對手機號實名制的規定及監管還不到位,存在部分手機號碼未進行實名登記的情況。“我國部分網絡服務平臺的后臺實名也并未完全禁止用戶使用域外手機號碼進行認證。在此種情況下,未實名的手機號碼無法確定直接侵權人的真實身份”。
二是對于域內的實名手機號碼,法院向移動通信部門調查手機號機主身份時,部分移動通信部門以上級主管部門有規定,此類信息屬于憲法規定的公民通信秘密權,只能由公安偵查及檢察機關調取,法院無權調取為由拒絕配合調查。而網絡服務平臺多可適用“避風港”規則不承擔責任,原告的權利無法得到有效保護。
實習生 劉晶晶 中國青年報·中青在線記者 王亦君 來源:中國青年報
2018年09月04日 06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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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北京市絕大部分網絡名譽權案件審理的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海淀法院”)近日發布了2013年到2018年度《網絡名譽權案件審判白皮書》(以下簡稱“白皮書”)。
據白皮書統計,近5年來,海淀法院受理的涉網絡名譽權案件新收案件數量快速增長。2018年上半年新收案件量就與2017年全年新收案件量幾近持平。
據海淀法院法官姚琳介紹,對于不同類型網絡名譽侵權案,法院采取了不同的司法保護規則進行裁判引導。
海淀法院中關村法庭庭長陳昶屹指出,近年來,企業起訴微博用戶、知乎用戶、微信公眾號等新媒體、自媒體的案件逐年攀升。在審理此類案件時,必須區分網絡用戶是在真實表達對涉案企業及其產品或服務的消費意見評論,還是在惡意侵犯企業名譽權。
白皮書顯示,隨著新興媒體的發展,在媒體、新媒體、自媒體發揮信息傳播、輿論引導與監督等作用的同時,像“網絡暴力”“網絡水軍”“網絡黑公關”等大規模惡意侵權形態也較為集中地發生。比如,有些商業詆毀性言論在被侵害企業發展的關鍵時期(例如上市前夕、企業收購兼并等時期)集中、大規模地公開傳播、連續傳播,而且這些言論呈現出明顯的派系傾向,通常在連續的言論傳播中始終針對某些特定被侵害企業形象及產品服務進行貶損詆毀,卻從不貶抑其競爭企業形象,這些商業言論的背后呈現出有預謀、有步驟、有節點、有規模的言論傳播黑產業鏈的運作跡象。
對于惡意利用網絡傳媒手段散布謠言、誹謗詆毀、侮辱人格的侵權人或者教唆、幫助甚至對侵權言論推波助瀾、擴大傳播的網絡傳媒企業,中關村法庭加大侵權責任制裁的力度,最大限度保護被侵權人的名譽利益。
而對于基于公共利益訴求或正當公眾興趣發表的質疑、規勸、批評甚至反對的輿論監督言論或公開論戰,法院在不存在直接侮辱人格的情況下,對原告課以了更高的容忍義務,擴大此類言論發表的自由范圍。
海淀法院法官范瑤表示,涉及公眾人物的案件也具有類似的處理方式,他們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和相對廣泛的影響力,其向社會公眾傳播的言談舉止、行為事跡會對社會公眾產生一定影響。因此,在接受社會輿論監督及社會公眾知情權利面前,公眾人物相應的人格權受到限制。
#p#分頁標題#e#但是,公眾人物人格權利限制并非沒有限度,公眾人物人格尊嚴依法受到保護。公民在網絡上發表言論應當受到一定限制,在缺乏證據佐證情況下,無端對他人名譽進行侮辱、誹謗,亦構成侵權,需承擔法律責任。
與此同時,對于近年常見的、基于個人之間網絡罵戰的言論和相關訴求,法院更多引導互訴原被告之間協商解決,彼此消除給對方造成的不利影響,如果雙方堅持要求法院裁判,為體現正確的司法導向性,則會采取責任均衡承擔的裁判方法,引導形成合理的裁判預期,避免此類案件的不斷增長。
涉網絡名譽權案件是在網絡上公開傳播誹謗、侮辱、詆毀他人的言論,涉嫌侵害他人名譽利益的侵權責任糾紛案件類型。此類案件與傳統的名譽權案件最大的區別就在于,侵權言論的公開傳播發生在網絡上,網絡服務提供者作為除侵權人與被侵權人之外的第三方加入到名譽權侵權法律關系中,使涉網絡名譽權案件涉及被侵權人、侵權人、網絡服務提供者甚至網絡社交公眾等多元主體利益,還涉及技術、倫理、產業、公益等多元價值的融合與平衡問題。
白皮書顯示,從訴訟請求來看,涉及網絡名譽權糾紛的訴訟請求一般包括停止侵權、賠禮道歉、賠償經濟損失、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以及申請平臺服務商披露用戶信息五項。其中,停止侵權類訴請最典型的表述即刪除涉案言論、微博文章或微信公眾號文章。
部分原告先以網絡平臺服務商為被告,在該服務商提供直接侵權人注冊信息后即撤回對其的起訴。除此之外,個別案件中原告還針對未來可能發生的侵權行為提出禁止性訴請,如被告不得再次發表涉嫌侵犯原告名譽權的言論,對類似涉案侵權文章等內容進行屏蔽等訴請類型。
當網絡服務平臺完成相應的刪除、披露以及屏蔽等義務后,一般都可以免責。與此同時,北京市海淀區法院在司法實踐中,也注意從網絡服務平臺涉技術類名譽權侵權是否具有主觀過錯的層面,來平衡多元利益。
白皮書指出,涉網絡名譽權案件呈現出侵權形式新型化、復雜化的特點,網絡服務平臺依托于手機號驗證的實名認證方式存在漏洞,移動通信部門配合調查不主動,加大了侵權人身份核實和事實查明的難度。
陳昶屹表示,雖然目前大部分網絡服務平臺都實施了“前臺自愿、后臺實名”的賬號實名制認證方式,但對普通用戶并未強制要求其使用身份證進行現場實名認證或與銀行卡等實名賬戶綁定實現實名認證。
陳昶屹說,通過查詢手機號碼來確定直接侵權人身份存在以下兩點問題:
一是一些國家和地區對手機號實名制的規定及監管還不到位,存在部分手機號碼未進行實名登記的情況?!拔覈糠志W絡服務平臺的后臺實名也并未完全禁止用戶使用域外手機號碼進行認證。在此種情況下,未實名的手機號碼無法確定直接侵權人的真實身份”。
二是對于域內的實名手機號碼,法院向移動通信部門調查手機號機主身份時,部分移動通信部門以上級主管部門有規定,此類信息屬于憲法規定的公民通信秘密權,只能由公安偵查及檢察機關調取,法院無權調取為由拒絕配合調查。而網絡服務平臺多可適用“避風港”規則不承擔責任,原告的權利無法得到有效保護。
實習生 劉晶晶 中國青年報·中青在線記者 王亦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