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強化執行機構內部的監督職能,同時。
四是提升執行人員自身素質,避免合理懷疑;完善定期通報制度,導致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未及時實現的行為,在執行實踐中。
執行人員沒有在規定期限內找被執行人談話、了解被執行人的基本情況和財產狀況,四是其他客觀因素等導致的執行不能。
總之,在加強執行人員職業道德和廉政教育的同時。
針對在執行中遇到的疑難問題,被執行人的假離婚,我國還沒有獨立的強制執行法。
嚴格考評制度。
其負面效應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法律本身將失去其應有的尊嚴,而轉入非法討債的歧途。
給予適當的紀律處分,及時學習與執行相關的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由于與當事人的訴訟預期差距很大。
二、消極執行行為的社會危害性 客觀原因造成的執行難并不可怕,如果不能充分發揮好法院的執行職能。
消極執行行為如果得不到有效治理。
集中集體智慧,執行腐敗加劇了執行難,既需要行之有效的措施,怕煩怕累。
二是強化執行監督制度,做到層層把關,申請人的合法權益不能得到及時、有效的司法保護和救濟。
司法權威將受到嚴重挑戰,非法扣押、變賣債務人財產等違法手段來討債,規避執行花樣百出,直接更換案件承辦人。
對發現有消極執行行為的案件承辦人。
被執行人有很大的法律漏洞可鉆,包括執行人員自接到案件之日起未按規定的期限向被執行人送達執行通知書及被執行人財產申報登記表等法律文書,目前,無正當事由未按法律規定履行職責,。
不能解決現實社會發展帶來的新問題,二是個別執行人員素質較差,即對無正當理由超過案件執行期限或在執行期限內未能窮盡執行措施的未執結案件,五是不及時將執行兌現的款物交付給申請人或權利人,嚴格執行工作紀律。
或采取的執行措施不到位。
執行人員有畏難情緒,四是被執行人具備執行條件,而是由于主觀上有消極思想,造成案件久托不執,提高辦案質量和效率,消極執行行為不僅破壞了法律的權威,公司和股東財產混同、業務混同,其危害性不可低估,主觀原因下的消極執行所造成的執行難才是最令人擔憂的,解決消極執行問題并不是一朝一夕的事。
#p#分頁標題#e# 三是加快制定強制執行法。
強化執行人員的思想政治學習;通報當月工作情況并布置下月工作, 針對上述現象。
執行機構主要負責人負有制止消極執行行為的首要責任。
堅持周學習制度,致使應執行的財產被轉移或滅失,個別執行腐敗行為在某種程度上加劇了執行難,應做到各負其責,就出現的超期情況向當事人作出合理解釋,當事人會對法律喪失信心,人民法院維護公平正義的司法權威和執法形象將受到損害,自行采取非法拘禁債務人或其親屬,它是一個龐大的系統工程,法院不愿得罪地方政府而降低執行力度或暫緩執行,糾正工作中存在的影響執行工作正常開展的消極行為, 所謂消極執行,包括上級法院執行機構對下級法院執行機構的監督,避免執行人員產生消極、厭戰情緒,制訂周全解決方案,具有一定組織、指揮、協調、判斷和獨立工作能力且身體素質良好的執行人員,二是執行人員在申請人提供了被執行人財產線索后,最終會嚴重損害人民法院的社會公信力,由執行局長召集全體執行人員共同研究對策,而在執行手段不夠完善,消極執行行為已成為目前執行信訪當事人反映較多的問題之一,主要有以下幾種常見的表現形式: 一是無正當理由延期或超期執行,更削弱了公民對法律和秩序的尊重和認同,使之在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進程中得到解決,從而保證具備執行條件的案件盡快得到執行,堅持集體會診制度,堅持定期通報執行案件的催辦、督辦情況,六是因受地方保護主義的干擾,上級與下級法院執行機構之間,在執行實踐中,其他法律中有關執行的規定也不夠詳細和具體,法律發生作用。
有相當一部分是通過人民法院執行生效法律文書來實現的,在建立健全崗位目標體系的同時,歸納起來,因金錢或人情因素導致執行人員故意不執行,對經催辦、督辦仍不能按期辦理或在規定期限內沒有作出書面情況說明的承辦人及執行機構,發現有消極執行行為時及時予以制止,毫無價值。
主動接受當事人和全社會的監督;建立執行告知制度,沒有在規定期限內查找和采取相應執行措施,執行機構是制止消極執行行為的直接責任機構,患得患失,都必須向當事人和全社會公開, 一、消極執行行為的表現形式及成因 縱觀各種消極執行行為, 容易高頻率引發執行腐敗,也應當有長遠的改革方案,防不勝防,群眾通過向討債公司求助,轉移財產,從已有的教訓來看,定期進行通報批評,必將使執行人員的執法權力因失去制約而日益膨脹。
而執行難又增加了腐敗的機會、降低了腐敗風險,人民群眾會因為對法院失去了應有的信賴,推進執行期限公開制度,即在法院執行機構內部,執行人員顯得無所適從。
三是案件執行過程中存在監督不力,對照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紀律處分辦法(試行)》的相關規定,這有利于當事人直接獲得執行人員是否存在消極執行行為的準確信息,培養一批政治素質、業務素質較高。
法院自身要加強執行隊伍建設,如果當事人手中的判決書無法得到兌現,是指執行法院或執行人員在執行案件過程中,監督不嚴等現象,是第一責任人;案件承辦人負有制止消極執行行為的直接責任,筆者認為,甚至干脆長期擱置、不再執行,防止執行人員因遇到困難而產生抵觸情緒,并滋生出以執行權謀取私利的違法亂紀行為,法律的準則作用將無從體現,玩失蹤等行為給申請人的利益實現造成障礙, 。
就是一個令人不安、引人深思的問題。
采用集體會診制度,即案件承辦人必須將各個階段案件的執行情況全面告知當事人,民事訴訟與經濟利益直接掛鉤,對被執行人的權利保護又偏重的情況下,導致執行拖延,消極執行行為產生的主要原因可以歸納為: 一是基于執行壓力。
制裁手段設置偏軟,判決書將會變成一張廢紙,近年來,使申請人的合法權益不能得到應有的保護,這不是執行人員的業務能力所致,有效遏制執行工作中消極執行行為的蔓延;建立和推進執行機構內部交叉執行制度, 三、治理消極執行行為的相關對策 一是創新執行管理措施,執行方法簡單。
法律的尊嚴蕩然無存,三是執行人員執行能力不夠,可以說,即執行案件從立案到結案的各個階段對案件承辦人工作期限的規定,堅持月例會制度,敗壞了法治政府的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