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社論
同樣的案例被判免予刑事處罰,河北趙縣要不要借鑒一下9年前浙江泰順縣的做法?
據新京報報道,今年79歲的楊風申,是河北省趙縣“五道古火會”的會頭,他也是“古火”這項“省級非遺”的傳承人。但是在做了20年煙花之后,他于去年被拘留,后被法院以“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
他提起了上訴,目前還在焦急等待二審的結果。
一邊是省文化部門的“非遺傳承人”的大紅證書,證明楊風申制造“五道古火”煙火的正當性;一邊卻是公安冰冷的手銬以及法院一審判決認定其行為構成犯罪。這讓人無所措手足。
的確,警方從楊風申家里搜出煙火藥15千克、“梨花瓶”成品200個,這些是“爆炸物”;楊風申本身也沒從公安部門、安監部門那里取得火藥的制造許可證,這一切滿足了“非法制造爆炸物罪”的構成要件。但是,從犯罪的性質構成來說,犯罪應滿足嚴重社會危害性、應受刑事懲罰性。
但楊風申沒有主觀惡意,其自制“古火”煙花,20年來一直沒有用于非法犯罪活動,或者流向社會,其行為沒有“非法制造爆炸物罪”所應有的社會危害性。對楊直接套用刑法,有沒有機械適用法律之嫌?
有人會問,無論楊風申是不是“非遺傳承人”,他家的無證生產火藥一旦發生爆炸,這樣會對鄰里構成安全危害。但是,真的發生傷亡事故,楊風申應該被追究的是“安全責任事故罪”,這個罪名反而比現在沒有造成危害的情況下追究的“非法制造爆炸物罪”要輕得多。
顯然,作為“非遺傳承人”楊風申私自制作火藥,本身是一個行政違法問題,破壞了火藥生產的管理秩序,而不是像“非法制造爆炸物罪”所指向的,通過制造爆炸物嚴重挑戰社會安全。
早在2008年,浙江溫州市泰順縣的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藥發木偶戲”也曾遇到類似問題,當時傳承人周爾祿因涉嫌“非法制造爆炸物”被刑拘后,法院還是認定其主觀無犯罪故意,且沒有造成社會危害,一審判決周爾祿免予刑事處罰。
河北趙縣要不要借鑒一下9年前泰順縣的做法?
此外,將一個年近耄耋的“非遺傳承人”關進監獄,社會效果、法律效果真不見得好。
值得關注的是,為解決非遺保護和火藥管理的兩難,今年,浙江泰順縣還是找到了“以疏代堵”的辦法,為“藥發木偶”建了傳習所:傳承人平時不得私存制作黑火藥的原料,表演前傳承人應事先向縣非遺中心口頭申請,由非遺中心向公安部門報備后,方可以購買原材料用于制作黑火藥,在法律框架下傳承這一非遺項目。
這和之前驚動總理的上海“阿大蔥油餅”因無證經營被取締是一個道理。群眾有需求、本身社會危險(負面影響)可以有效控制,就沒有必要一關了之,甚至祭出刑事責任的重拳。
其實,多年前,泰順縣周爾祿案就被寫進了行政法的考試題:“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是國家的重要政策,但制作火藥卻觸犯我國的刑法,國家政策與刑法之間的沖突,是否應該讓周爾祿承擔?”這道題,趙縣的司法機關不妨也答一下:天理、人情和國法,一個都不能少。
更多詳細新聞請瀏覽新京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