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思是具有這10個方面負面行為的人員不能進“兩委”班子:
①被判處刑罰、現實表現不好的;
②欺壓群眾、橫行霸道、群眾反映強烈,涉及“村霸”村鬧、宗族惡勢力、黑惡勢力的;
③參加邪教組織,從事地下宗教活動,組織封建迷信活動的;
④受到黨政紀處分尚未超過有關任職限制期限,以及涉嫌嚴重違法違紀正在接受立案調查處理的;
⑤參與或指使他人以暴力、威脅、欺騙、賄賂等違法手段參選的;
⑥長期無理上訪或組織、蠱惑群眾上訪,影響社會穩定的;
⑦有惡意失信行為被法院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
⑧道德品行低劣,在群眾中影響較壞的;
⑨原村(社區)干部近3年內被責令辭職和民主評議連續兩次不稱職的;
⑩患有嚴重疾病,不能正常工作等其它不宜提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