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紙質申請費時費力,審批效率低。筆者所在省已推行危險廢物跨省轉移網上審批,基本能夠在規定時間內完成省內審核工作,但跨省轉移尚未建立起全國的“一張網”,征求外省意見仍然采用紙質文書來往,審批事項經常出現超過省政務中心要求的時限要求,部分審批事項甚至在等待接收地來函的過程中就超出了轉移有效期,需要重新申報,這就給申請單位帶來不必要的負擔,也增加了環保部門的行政成本。
三是部分申請單位員工自身素質不高,不能夠按照各地要求提供必備材料,延誤審批。
各省審批要求不統一
一是各省之間缺乏統一的審批要求和審批程序,要求提供的材料也不盡相同,基本各自為政,具體由各地相關行政審批窗口人員自行摸索,造成申請單位一般需要多次重復提交材料,既浪費行政資源,又影響企業的申報進度。
二是同一工序產生的相同危險廢物,在不同省份危廢代碼卻不一致,導致原本具備對應處理能力的企業,卻因許可證未包含相關代碼,最終不能獲得跨省轉移審批許可,這一點在精(蒸)餾殘渣這一類別危險廢物跨省轉移表現尤為突出。
三是針對目前環評審批需要鑒別的危險廢物,各省危險廢物類別的認定存在障礙和爭議,對于鑒別結果作為危險廢物管理的廢物代碼不能統一劃分,這部分危險廢物在跨省轉移時也經常無法獲得審批。
申請單位隨意變更危廢類別和處置方式
一是申請單位為易于通過轉移審批,常常以處置單位許可證規定的危廢類別為依據,直接將本不屬于該類別的危險廢物,以處置企業的危廢代碼提交申請,不考慮接收方處理工藝的可行性,結果呢,增加了環境風險和接收地環保部門的監管壓力。
二是申請單位利用“綜合利用易于審批”的特點,無論廢物是否可利用,都以利用方式申報跨省轉移,提高獲得許可的可能性。
舉個例子,某企業將廢水處理產生的廢鹽按照含有一定數量的含銅污泥進行申報,實際這部分廢鹽根本無法被處置單位綜合利用,屬于危險廢物利用處置單位“超范圍、超規模”經營,加之雙方信息不對稱,沿途運輸缺乏監管,導致某些危險廢物接受單位鋌而走險,在沿途運輸過程中非法傾倒不能處置或無綜合利用價值的危險廢物。
重審批,輕監管,事中事后監管缺失,過程控制困難
一是跨省轉移申請數量逐年遞增,以江蘇省為例,省級環保部門全年須受理近千份,工作量較大,需要一個科室來負責跨省轉移審批工作,而用于現場監管的人員就顯得捉襟見肘。這個問題在市縣因人手不足表現尤為突出,部分地區甚至無法履行監管職責。
二是信息化監管能力薄弱。筆者所在省份對部分種類危險廢物試點開展省內轉移網上報告制,企業在全省管理信息系統申報省內轉移后,監管部門可以在網上看到轉移計劃,企業在運輸時形成轉移電子聯單。一家企業省內轉移危廢的報批數量、轉移數量和剩余數量一目了然,可以大大減少環保部門審批工作量、監管壓力和企業負擔。而省級環保部門之間,因缺少信息化監管手段,跨省轉移危險廢物無法采用網上電子聯單,對計劃轉移量、實際轉移量、實際處置量及貯存量難以掌握。
近年來,筆者所在部門經常會收到其他省份協助匯總跨省實際轉移數量的公函,基層環保部門只能根據企業寄送上來的轉移聯單來核實企業實際危廢轉移量,需要耗費大量的人力物力,且數據真偽難以辨別。
三是危險廢物跨省轉移運輸過程缺乏監管,大部分省份運輸監管尚未有具體細則,目前僅靠環保部門給沿途省份發函告知,函件到達沿途省份環保監管部門時,危險廢物往往已經運離途經省份,運輸監管流于形式。
現行審批制度存在權力尋租空間
因轉移審批沒有全國統一明確的操作細則,對審批環節的審核責任和審核規范未予以明確,各地在審批時自由裁量權過大,審批人員常以就近原則或利用處置單位能力不足等為由,向危險廢物產生單位推薦甚至指定利用處置企業,出現權力尋租,產生腐敗。
針對存在的突出問題,筆者認為,應以問題為導向,從實際操作層面嘗試推行跨省轉移審批制度改革,提高區域范圍內現有危廢處置能力的利用效率,努力提升企業的獲得感。
創新審批手段,簡化審批流程,打通危險廢物利用處置供給側和需求側的“脈絡”
一是充分運用信息化手段,各地可以以省級為單位,根據自身條件建立固體廢物綜合管理系統,所有涉及跨省轉移的產廢單位和接收單位必須在網上進行注冊賬號完成申報,用信息化手段進行網上轉移審批,并實行轉移過程的電子聯單制。
#p#分頁標題#e#二是減少審批層級,強化屬地管理職責,由“縣級預審、市級初審、省級審批”三級審批模式轉變為“縣區初審、省級審批”的二級審批模式,明確各級環保部門辦理時限,建立經辦人超時責任追究制度,切實壓縮審批時間。
三是簡化申報材料,切實為企業減負,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精簡不必要的材料。如江蘇省僅需企業提供申請表、轉移實施方案、委托處置合同、經辦人委托授權書、雙方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以及接收單位許可證復印件等必備基本材料,材料清單一目了然,深受企業好評。
四是引入跨省轉移接收單位評估機制,對危險廢物跨省轉移類別、處理技術進行梳理,形成移入地企業的評估機制。對于批次較多且數年來無違法記錄的企業,嘗試延長轉移有效期,與接收單位的經營許可證有效期限同步,由以往的“一年一申報”向“多年一申報”轉變。
區域合作試點跨省轉移備案制,制定危險廢物負面清單
一是試點“經濟圈”內跨省轉移備案制,如長三角、珠三角、京津冀等區域,建議實行統一開放的危險廢物處置市場,改審批制為備案制,充分提升區域內危險廢物利用處置效率。
二是制定接收廢物種類負面清單,各省可根據自身實際組織第三方評估,在優先滿足自身利用處置需求、保障區域內環境安全的基礎上,制定待接收廢物的負面清單,清單外的危險廢物跨省轉移審批可簡化、放開。
三是探索實行危險廢物轉移生態補償制度。大部分地區認為,危險廢物跨省轉移就是污染的跨省轉移,這正是轉移審批許可最大阻力所在,可探索進行跨省轉移生態補償,尤其是焚燒類和填埋類的。
四是定期對轄區內危險廢物產生單位和經營單位開展培訓,系統講解最新的危險廢物跨省轉移審批流程,解答申報企業在轉移審批過程中遇到的常見問題。加強對基層環保部門具體經辦人員的培訓,匯總預審要點,建立起全省規范統一的危廢轉移審批形式及手續。
環保部門可主動會商交管部門,加強危險廢物兩端控制和過程控制
一是聯合交通管理部門,防范危險廢物運輸風險。風險控制是危險廢物管理的重要內涵,危險廢物跨省轉移風險控制主要在于兩端控制和過程控制。各省級環保部門可與各省交管部門主動會商,理順相互間職責,共同出臺關于危險廢物道路運輸管理細則,環保部門應把更多精力放在對產生單位和經營單位的監管,管控兩端風險。
二是落實產廢單位主體責任,采取申請單位派人押車等方式,同時引入物聯網技術,利用GPS系統等信息化手段,實時監控危險廢物運輸,有效監督危險廢物運輸車未到達指定地址的非法傾倒行為,并對沿途運輸突發事件作出快速響應和救援。
創新監管手段,逐步建立政府引導、市場主導的危險廢物處置體系,適時取消危險廢物跨省轉移審批機制
一是落實危險廢物產生單位主體責任,加強危險廢物轉移過程中的環境污染管控,嚴格執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辦法》,推行電子運單制度,以技術手段代替行政審批手段,由“人防”向“技防”轉變,節約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逐步實現“單純審批”到“過程管理”的轉變。
二是加強信息公開,減少供求之間的信息不對稱,減少權力尋租空間,公開危險廢物經營單位目錄、危險廢物轉移路線、轉移違法行為查處結果等信息,供市場主體自由查看、自主選擇利用處置途徑,逐步建立起政府引導、市場主導的危險廢物處置體系。
三是在部分區域內先行先試,在風險可控、技術可行、去向可靠的基礎上,適時取消危險廢物跨省轉移審批機制,徹底破除資源配置存在的體制機制性障礙,放開危險廢物利用處置市場。
(作者單位:江蘇省固體廢物監督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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