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25日,國家發改委、商務部印發《市場準入負面清單(2018年版)》(以下簡稱“正式版負面清單”),標志著中國的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全面實施。
正式版負面清單共列禁止和許可類事項151項,總體上比試點版負面清單原有的328項減少了177項,壓減幅度達54%。
2014年7月9日國務院發布《關于促進市場公平競爭維護市場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見》,要求改革市場準入制度,制定市場準入負面清單。2016年3月,國家發改委、商務部發布《市場準入負面清單草案(試點版)》(以下簡稱“試點版負面清單”),并首先在天津、上海、福建、廣東四省市先行試點。2017年,試點范圍擴大到15個省市。
本次發布的正式版負面清單是首份面向全國各類市場主體的正式負面清單。負面清單的管理模式意味著各類市場將實現“非禁即入”,政府規定哪些經濟領域不開放,除了清單上的禁區,其他行業、領域和經濟活動都可進入。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建立后,無論國企還是民企、內資還是外資、大企業還是中小企業,都一視同仁,享有同等市場準入條件待遇。國家發展改革委體改司司長徐善長強調,有關部門將進一步清理清單之外針對市場準入環節的審批事項。負面清單之外,不得對民營企業設置不合理或歧視性準入條件,不得采取額外準入管制措施。對于清單內的管理措施,要進一步明確審批條件和流程,對所有市場主體公平公正、一視同仁。
“禁止準入類”與“許可準入類”
正式版負面清單的主體包括“禁止準入類”和“許可準入類”兩大類。其中,禁止類是一條紅線,任何屬于禁止類事項,市場主體不得進入,行政機關不予審批。
在“禁止準入類”中,禁止事項由試點版負面清單中的96項縮減為正式版負面清單中的4項,分別是法律法規明確設立的與市場準入相關的禁止性規定、《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中禁止投資和禁止新建的項目,“禁止違規開展金融相關經營活動”,以及“禁止違規開展互聯網相關經營活動”。其中《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已作為第二份清單附件發布。
值得注意的是,這并不代表試點版負面清單中的92項均已被許可,而是由于此前已有相關法律法規明確了禁止條件,因此不再在清單的禁止事項中重復列出。
比如在試點版負面清單的禁止準入類中,農林牧漁業的第2條事項“禁止非法開墾土地”,其具體措施描述中有“禁止圍湖造地和違規圍墾河道”。實際上,現行的法律法規已經對這類市場準入行為進行了禁止性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四十條和第六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第二十三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均已明確“禁止圍湖造田(地),禁止違規圍墾河流”。
單條禁止措施描述對比。由于現行法律法規已明確禁止,故該條從主清單移至附件。
國家發改委體改司副司長萬勁松表示,主清單不再逐條列出法律法規明令禁止的事項,具體相關法律措施已經以清單附件形式列出,也就是第一份清單附件《與市場準入相關的禁止性規定》,便于市場主體參考。
“限制準入類”在正式版負面清單中改為“許可準入類”
對有條件準入的事項,包括有關資格的要求和程序、技術標準和許可要求等,需要由市場主體提出申請,行政機關依法依規作出是否予以準入的決定。試點版負面清單中這類事項被稱為“限制準入類”,在正式版負面清單中改為“許可準入類”。
在“許可準入類”中,正式版負面清單對試點版負面清單從合規、合法及表述準確三方面進行了優化整合,許可準入的事項由試點版負面清單中的231項縮減為正式版負面清單中的146項。
試點版負面清單主要分為限制措施和許可證內容兩部分,比如,對植物種子的生產、轉讓以及新品種轉讓、審批等等,分了多條進行闡述,其中關于“向境外提供草類種質資源審批”的措施被歸類在批發和零售業類別下的“未獲得許可或資質條件,不得從事特定商品、技術、服務的進出口(含過境)”事項。
在正式版負面清單中,這些分散的內容統一被歸類農林牧漁業第5條“未獲得許可或資質,不得從事特定植物種植加工或種子、種苗的生產、經營、檢測和進出口”單條事項的措施描述中。
此外,正式版負面清單中增設了“地方性許可措施”欄目,主要用于納入地方法規設立的準入類許可事項,解決了地方性市場準入管理措施與全國清單如何銜接的問題。
單個許可準入事項的優化整合以及添加的地方性許可措施
“放管服”改革帶來的變化
除了整合以外,萬勁松表示,不少管理措施因有關法律法規修訂、“放管服”改革中取消、設立依據效力層級不足等原因已從清單中刪除。
#p#分頁標題#e#澎湃新聞記者注意到,2016年12月下旬,國務院印發《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2016年本)》中,取消、下放了17項核準權限,其中提到,稀土冶煉分離下放省級政府或地方政府核準。作為有條件準入的稀土冶煉分離和深加工項目,試點版負面清單中要求冶煉項目由國務院行業管理部門核準,深加工項目由省級政府核準;在正式版負面清單中,這兩個項目均改為由省級政府核準。
單個許可準入事項中的細節遵循相關改革修訂予以刪除
萬勁松表示,列入正式版負面清單中的市場準入事項,設立依據符合《立法法》和《行政許可法》等法律法規,不與上位法存在沖突。
此外,萬勁松還提到,為應對國內經濟運行可能出現的潛在風險,保留了對特殊情況下啟動市場準入限制的權限,明確因特殊原因需采取臨時性準入管理措施的,經國務院同意可作為特別事項條款,實時列入清單。在建立負面清單兜底條款和機制的同時,將進一步完善相關落地實施機制,在清單實施過程中建立風險預警和防范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