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法院“基本解決執行難”目標背后:有執行法官因長期勞累殉職
又一名法官因公殉職,這一次是倒在執行崗位上。
據最高人民法院消息,2017年2月24日上午,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黨組成員、執行局局長侯鐵男因長期勞累,突發心臟病,經搶救無效不幸因公殉職,犧牲在工作崗位上,享年57歲。
侯鐵男的離世,再次凸顯了“案多人少”背景之下法官所面臨的巨大負荷。
“不足四萬人的執行隊伍,每年辦理著五百多萬起執行案件。”最高法審判委員會副部級專職委員劉貴祥向澎湃新聞透露,法院執行領域“案多人少”矛盾突出,執行效率和執行力量都亟待加強。
法院如何在治理這一“司法頑疾”上繼續邁步向前,進而兌現承諾?最高法相關人士近日向澎湃新聞詳析了基本解決執行難面臨的現實挑戰。
執行“三大難”:查人找物、打擊規避執行、財產變現
執行工作被稱為是實現司法公正的“最后一公里”。
最高法發布的數據顯示,2016年全國法院共受理執行案件529.2萬件,執結507.9萬件,實際執行到位金額超過1萬億元。而在三年前,這組數據分別是:283.38萬件、271.78萬件、7234.99億元。
執結案量近乎翻倍的同時,“執行難”一詞仍被頻繁提及。2016年5月,最高法印發《關于落實“用兩到三年時間基本解決執行難問題”的工作綱要》,再度強調,確保在兩到三年期限內完成基本解決執行難目標。
“執行程序要讓錢能裝到債權人的口袋里。”劉貴祥此前接受澎湃新聞采訪時曾表示,為了實現這一目標,法院執行繞不開三大話題:查人找物、打擊規避執行、財產變現。
十年前,廣東男子徐某與妻子離婚并被判決按月支付撫養費后,突然下落不明,法院多方調查無果。直到2016年初,經與公安機關合作進行身份信息校核比對,法院才發現,原來徐某因身份證號碼與他人相同,在升級二代身份證時變更了身份證號碼及姓名。
該案執行法官隨即對徐某采取了限制出境措施。2016年7月15日,徐某出境時被發現,法院將其帶回并處以司法拘留,拘留期間其與前妻達成了執行和解協議。
徐某的經歷正是執行難“三大難”問題的一個縮影。
查人找物是執行工作的第一步,但按照傳統的做法猶如大海撈針。執行人員需要在銀行、公安、工商、房管等部門間往返穿梭,耗時耗力,效力低下。即使找到了被執行人,也可能遭遇無所不用其極的規避執行手段。
這一問題困擾著執行人員,也激勵著執行機制不斷改革。
為破解這一難題,最高法開始推進覆蓋全國地域及主要財產形式的網絡執行查控系統建設,全面梳理掌握財產信息的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并與其進行網絡連接、統一技術標準,實現數據共享,通過信息化、網絡化、自動化手段查控被執行人及其財產。
如今,這一系統已與3400多家銀行及公安部、交通部、工商總局等單位實現聯網,可查詢被執行人在全國范圍內的開戶行、存款、車輛、出入境證件等信息,基本實現了對主要財產形式的“一網打盡”。數據顯示,截至目前,全國法院利用網絡查控系統共查詢案件975萬余件、凍結資金752億元。
劉貴祥舉例說,一名甘肅法院的法官在自己的辦公室就可查到位于河南的當事人鄉鎮信用社的存款情況,“幾分鐘就實現凍結,甚至扣劃?!?/p>
另一方面,對規避執行的“老賴”進行信用懲戒,也是重要舉措之一。2016年1月,最高法與國家發改委等44家單位聯合推出55項懲戒措施,不斷壓縮被執行人的生存空間,讓失信人“一處失信、處處受限”,迫使其主動履行義務。截至目前,全國法院共限制615萬人次購買機票、222萬人次購買動車、高鐵票。
找到了財產、懲治了“老賴”,如何保證債權人利益得以實現,成了擺在法院面前的又一道難題。
“在法院查控到的被執行人財產中,約60%需要通過評估拍賣變現?!弊罡叻ㄓ嘘P負責人表示,傳統的現場拍賣方式,由于信息公開不充分等原因,易導致成交率較低、成交價不高等問題,并為圍標串標甚至權力尋租等提供了空間。
2012年,浙江高院率先推行司法網絡拍賣,這一模式在當時曾備受爭議。經過短短兩年的實踐,司法網拍的優勢逐漸被認可,大多數人評價認為此舉“可以減少暗箱操作,杜絕司法腐敗?!?/p>
目前,全國已有29個省份1900余家法院通過淘寶網開展司法拍賣,共計拍賣42萬余次,成交額2600多億元,平均成交率達到90.25%,溢價率74.76%,為當事人節省傭金80億元。
“案多人少”:不足四萬執行隊伍,一年辦案五百多萬起
除了前述“三大難”之外,法院“案多人少”的現實情況也逐漸成為制約執行效率的另一主要因素。
#p#分頁標題#e#每年受理幾百萬案件,給法官帶來了巨大的工作負荷。據《法制日報》報道,2013年以來,長期加班熬夜引發心源性猝死的法官有29人,約占突發疾病因公殉職法官的50%。據不完全統計,2016年1月至9月,全國法院因公殉職28人,其中在工作崗位上突發疾病的就有24人。
“員額制改革后,法官數量減少,對執行工作模式帶來了很大挑戰。”劉貴祥說,為此,最高法鼓勵指導下級法院積極開展法官員額制改革后執行工作模式的改革實踐,探索完善以法官為主導帶領法官助理、書記員、司法警察組成團隊開展執行工作的團隊化執行模式,明確團隊分工,加強相互配合。
與此同時,最高法還協調推動部分省市的執行實施人員轉為司法警察、讓更多司法警察參與執行工作,進一步優化執行隊伍構成,緩解執行領域案多人少的突出矛盾,提高執行效率。
各地法院也在執行工作機制、方法等方面開始探索。
重慶法院針對保全比例不高帶來的債務人訴訟階段轉移財產等問題,在全市三級法院建立民事財產保全中心,統一流程、統一規范、集中高效地辦理各類民事財產保全事務。
江蘇高院與網易、江蘇電視臺合作,對徐州、無錫、蘇州集中執行活動進行全媒體直播,引起社會熱切關注,圍觀網民累計超過1200萬,有約100萬網民參與互動和評論,對被執行人造成強大輿論壓力,部分被執行人迫于壓力,自動履行義務。
浙江高院則針對被執行人逃避執行下落不明等情形,建立起公安機關協助人民法院協查、控制被執行人機制,通過網絡布控查人。該系統自2014年上線以來,已累計布控人數121554人,協控到位人數27353人,執畢案件數9923件,到位標的11.7億元。
40%“執行不能”:“巧婦難為無米之炊”
2016年10月,最高法出臺《關于嚴格規范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規定(試行)》(以下簡稱《規定》),強調要嚴格規范終結本次執行程序(以下簡稱“終本程序”),防止為片面追求結案率而濫用終本程序。
這份《規定》的背后,是約40%的執行案件存在無法執行可能性的現實困境。
“許多被執行人企業負債累累,其財產僅能滿足抵押權人的優先受償權,其他債權人的債權難以實現。雖然完全符合破產條件,但債權人、債務人都不申請破產,形成執行不能、破產不得的‘僵尸案件’?!眲①F祥介紹,除此之外,由于我國沒有自然人、非法人破產制度,導致大量自然人、非法人組織被執行人喪失履行能力的案件無法從執行程序中退出,也處于進退兩難的狀態。
“無財產可供執行的案件,法院窮盡現有手段也無法執行到位。”劉貴祥認為,這類案件本質上屬于當事人面臨的商業風險、交易風險或法律風險范疇,應通過完善相應的法律制度或社會保障制度予以解決。此外,無財產可供執行而執行不到位的案件,與因法院執行不力而執行不到位的案件應該區別對待。
“終本程序”為此類案件的處理發揮了重要作用。所謂終本程序是指對確無財產可供執行的案件,法院將暫時終結執行程序并做結案處理,待發現財產后繼續恢復執行的一項制度。實踐中,法院往往通過終本程序對無法執行的案件予以結案處理。
但事實上,各地法院在適用終本程序結案的過程中,還存在適用標準過寬、程序過于簡化等不規范問題,使一些本不該進入該程序的執行案件被當作無財產可供執行案件處理,“案件管理缺位,退出機制不暢,嚴重損害了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也破壞了司法公信力。”
上述《規定》嚴格限定了使用終本程序的要件:必須窮盡財產調查措施。此外,在終本程序后的5年內,法院應當每6個月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查詢一次被執行人的財產,發現財產符合恢復執行條件的,法院應當依職權恢復執行。
在江蘇地區,過去一年里,法院通過單獨管理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案件,定期進行財產調查,共對終本案件恢復執行43518件,執結34681件,執行到位金額101.85億元。
針對被執行人是企業且無財產可供執行案件,《規定》還要求,要通過暢通執行轉破產程序的渠道,讓大量僵尸執行案件進入破產,徹底退出執行程序。對于被執行人是個人且涉及民生的無財產可供執行案件,則應當通過社會救助、社會保障、司法救助制度來予以消化。
2017年2月,最高法院也為此專門出臺了執行破產程序的規范性文件,進一步清晰和規范了執行轉破產程序的條件和相關銜接配合機制。
執行“規范化”:加大力度問責消極執行、亂執行
#p#分頁標題#e#在一起查封類執行案件中,某公司向申請執行人陳某借款5億余元未還,但該公司擁有一棟價值16億余元的大樓。由于該房產辦理初始登記時僅辦理了整體登記,法院遂對該大樓整體進行了查封。
該公司認為,法院此舉屬于超標查封,影響其正常經營活動,申請分層查封。法院協調房管部門對其房產進行分層測繪、分層登記后,最終糾正了超標的查封。
執行是否規范,與當事人的切身利益息息相關。
“執行領域法律規定較少,一些條文多是原則性規定,司法解釋比較零散、不成體系?!弊罡叻ㄓ嘘P負責人認為,針對實踐中一些比較突出的不規范問題,需要進一步完善司法解釋或規范性文件,填補規則空白,為基本解決執行難提供制度支撐。
此外,在現行經濟下行壓力持續增大和中央出臺依法保護產權文件的背景下,還需要在執行過程中,依法保護產權,以此激活經濟活力。而在消極執行、亂執行等內部問題依然突出的情況下,亟待采取措施,加大問責。
澎湃新聞注意到,最高法曾為此密集發文,僅2016年就先后出臺了近10個涉執行的司法解釋、規范性文件,包括網絡司法拍賣的司法解釋和相關配套文件、財產保全的司法解釋等。
同時,最高法還要求各級法院外出執法辦案必須配備執法記錄儀,記錄執行人員的外出辦案行為,“實現全程留痕,填補執行監督漏洞,將外出執法行為納入監管,促進外出執法行為的規范。”
另一個現實的問題是,執行案件有80%以上由基層法院處理?!白罡叻ǖ母黜椧幏洞胧⒐芾泶胧⒈O督措施可能到基層就成了強弩之末。”劉貴祥認為,每年五百多萬案件,隨時可能發生不作為、亂作為現象,僅靠發文件、發通知,靠個案的監督處理,事倍功半。
如何讓執行得以統一規范?法院信息化建設正助力解決這一難題。據最高法介紹,目前全國四級法院已建立起統一的網絡化執行案件辦案平臺,所有新舊案件均會進入系統,實現案件節點管理、數據留痕、流程公開和可視監管,將執行權關進“數據鐵籠”。
劉貴祥說,依托該平臺系統,上級法院乃至最高法都能清楚監控轄區法院每件執行案件的執行措施、辦理進度和執行效果,對是否存在違規執行、消極執行等行為一目了然。
此外,該系統還與執行公開系統實現連接,將執行的關鍵節點信息實時、自動地向當事人推送,防止不作為亂作為現象產生。截至2016年11月,該平臺已在全國3520家法院全部上線使用。
成績背后仍存壓力。2017年2月,在全國法院執行工作視頻會議上,最高法院長周強指出,基本解決執行難已有了實質性突破,但還存在執行體制機制待完善、執行隊伍建設待加強、有的法院思想認識不到位、推進執行工作力度不夠等問題,“必須下更大力氣予以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