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客戶在網上發布了差評導致生意慘淡,而要求網站刪除“差評”帖子被拒絕,北京某禮儀慶典中心將開辦“大眾點評網”的上海某信息咨詢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被告刪除在大眾點評網上侵犯原告商譽的信息,在其網站賠禮道歉、恢復名譽,并賠償經濟損失1萬元。昨天,豐臺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駁回了禮儀慶典中心的訴訟請求。
禮儀慶典中心訴稱,2009年12月28日,在被告上海某信息咨詢公司所屬的網站大眾點評網上出現了一篇帖子,該篇文章虛構事實,對原告進行詆毀,使原告的商譽受到了很大的損害。原告發現后,曾多次找到被告,要求被告刪除該帖子,但被告至今未刪除。禮儀慶典中心認為,被告的上述行為侵犯了原告的名譽權,故訴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刪除在大眾點評網上侵犯原告商譽的信息,在其網站賠禮道歉、恢復名譽,并賠償經濟損失1萬元。
庭上被告辯稱,在用戶服務條款中有明文規定,用戶不能含有威脅、謾罵和侵害他人權益的字樣,不得利用本站侵害他人利益,未經本站授權和許可,任何會員不得進行商業活動及其惡意評鑒,而且在商戶服務條款中顯示,如果得到負面點評,網站不會應商戶的要求刪除,按照規定,如果商戶得到差評,可以向網站提交書面申請,然后網站由專業的律師對評價進行甄別,如果是真的違法的,網站可以幫助商戶與發帖者進行溝通,商戶也可以在網站上對發帖者予以反擊。但是直到開庭,原告沒有提交書面的申請,所以網站也沒有進一步行動,而且被告認為這個帖子并不侵權,所以沒有權利刪除。
法院經審理認為,消費者對產品或者服務質量享有公正評論權,發帖者有權對原告提供的服務給予批評、評論,甚至給予負面評價。截至目前,尚未有證據證明此種負面評論系發帖者借機誹謗、詆毀原告的名譽,也就是說,原告截至目前未有證據證明此貼侵害了其名譽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之規定,網絡用戶利用網絡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應當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但是,由于原告未有證據證明涉訟的帖子侵害了其名譽權,故大眾點評網有權不采取刪帖等措施。綜上所述,原告訴請刪帖、賠禮道歉、恢復名譽以及賠償損失,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據此作出上述判決。(雪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