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丨全國版負面清單落地:《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2017年修訂)》發布
2017-07-02 09:43 來源:漢坤律師事務所 股權
原標題:觀點丨全國版負面清單落地:《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2017年修訂)》發布
圖片來源:漢坤深圳辦公室 呂卓
作者: 漢坤律師事務所 李珺丨陳雪舟
2017年6月28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和商務部聯合發布了《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2017年修訂)》(以下簡稱“2017年版《目錄》”),并將于7月28日起在全國范圍內實施。
修訂概述
與《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2015年修訂)》(以下簡稱“2015年版《目錄》”)相比,2017年版《目錄》首次在形式上落實了在全國范圍(自貿區除外)適用的外商投資準入負面清單制度。同時,2017年版《目錄》進一步削減了外資準入限制性措施,擴大和提高了我國多行業領域對外資開放的范圍和程度。
具體而言,2017年版《目錄》的調整主要體現在以下幾方面:
1. 2017年版《目錄》在結構方面進行了調整,將2015年版《目錄》中部分鼓勵類有股比要求的條目整合入限制類目錄(鼓勵類與限制類條目有部分重合),和禁止類目錄共同構成外資準入負面清單。
鼓勵類與限制類重合條目
#
原條目
2015年版《目錄》
2017年版《目錄》
1
石油、天然氣(含油頁巖、油砂、頁巖氣、煤層氣等非常規油氣)的勘探、開發和礦井瓦斯利用(限于合資、合作)
鼓勵類,存在股權比例限制
石油、天然氣的勘探、開發為鼓勵類/限制類
取消對油頁巖、油砂、頁巖氣勘探、開發的股權比例限制
礦井瓦斯利用仍為鼓勵類,取消股權比例限制
2
民用飛機設計、制造與維修:干線、支線飛機(中方控股),通用飛機(限于合資、合作)
鼓勵類,存在股權比例限制
鼓勵類/限制類
股權比例限制不變
3
民用直升機設計與制造(3 噸級及以上需中方控股)
鼓勵類,存在股權比例限制
鼓勵類/限制類
股權比例限制不變
4
地面、水面效應飛機制造及無人機、浮空器設計與制造(中方控股)
鼓勵類,存在股權比例限制
鼓勵類/限制類
股權比例限制不變
5
核電站的建設、經營(中方控股)
鼓勵類,存在股權比例限制
鼓勵類/限制類
股權比例限制不變
6
電網的建設、經營(中方控股)
鼓勵類,存在股權比例限制
鼓勵類/限制類
股權比例限制不變
7
鐵路干線路網的建設、經營(中方控股)
鼓勵類,存在股權比例限制
鼓勵類/限制類
股權比例限制不變
8
民用機場的建設、經營(中方相對控股)
鼓勵類,存在股權比例限制
鼓勵類/限制類
股權比例限制不變
9
航空運輸公司(中方控股,且一家外商及其關聯企業投資比例不得超過25%)
鼓勵類,存在股權比例限制
鼓勵類/限制類
增加法定代表人的中國國籍要求
10
農、林、漁業通用航空公司(限于合資、合作)
鼓勵類,存在股權比例限制
鼓勵類/限制類
增加法定代表人的中國國籍要求
股權比例限制調整為“限于合資”
#p#分頁標題#e#
2. 2017年版《目錄》移除了可適用內外資一致原則進行管理的限制及禁止類條目,同樣適用于內外資的限制性措施不再列入外資準入負面清單。
移除的可適用內外資一致原則管理的條目
#
原條目
2015年版《目錄》
2017年版《目錄》
1
小電網范圍內,單機容量30萬千瓦及以下燃煤凝汽火電站、單機容量10萬千瓦及以下燃煤凝汽抽汽兩用機組熱電聯產電站的建設、經營
限制類
刪除
2
大型主題公園的建設、經營
限制類
刪除
3
列入《野生藥材資源保護管理條例》和《中國稀有瀕危保護植物名錄》的中藥材加工
禁止類
刪除
4
象牙雕刻
禁止類
刪除
5
虎骨加工
禁止類
刪除
6
大電網范圍內,單機容量30萬千瓦及以下燃煤凝汽火電站、單機容量20萬千瓦及以下燃煤凝汽抽汽兩用熱電聯產電站的建設、經營
禁止類
刪除
7
自然保護區和國際重要濕地的建設、經營
禁止類
刪除
8
軍事、警察、政治和黨校等特殊領域教育機構
禁止類
刪除
9
高爾夫球場、別墅的建設
禁止類
刪除
10
危害軍事設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項目
禁止類
刪除
11
博彩業(含賭博類跑馬場)
禁止類
刪除
12
色情業
禁止類
刪除
3. 2017年版《目錄》進一步減少了外資限制性措施,保留63條(包括限制類條目35條、禁止類條目28條),比2015年版《目錄》93條限制性措施(包括鼓勵類有股比要求條目19條、限制類條目38條、禁止類條目36條)減少了30條。具體擴大開放措施集中在服務業、制造業、采礦業等領域。
進一步擴大開放措施
#
原條目
2015年版《目錄》
2017年版《目錄》
1
石油、天然氣(含油頁巖、油砂、頁巖氣、煤層氣等非常規油氣)的勘探、開發和礦井瓦斯利用(限于合資、合作)
鼓勵類,存在股權比例限制
石油、天然氣的勘探、開發為鼓勵類/限制類
取消對油頁巖、油砂、頁巖氣勘探、開發的股權比例限制
礦井瓦斯利用仍為鼓勵類,取消股權比例限制
2
汽車電子裝置制造與研發:汽車電子總線網絡技術(限于合資),電動助力轉向系統電子控制器(限于合資)
鼓勵類,存在股權比例限制
仍為鼓勵類,取消股權比例限制
3
#p#分頁標題#e#新能源汽車關鍵零部件制造:能量型動力電池(能量密度≥110Wh/kg,循環壽命≥2000 次,外資比例不超過 50%),電池正極材料(比容量≥150mAh/g,循環壽命 2000 次不低于初始放電容量的 80%),電池隔膜(厚度 15-40μm,孔隙率 40%-60%)
鼓勵類,存在股權比例限制
仍為鼓勵類,取消股權比例限制
4
軌道交通運輸設備(限于合資、合作)
鼓勵類,存在股權比例限制
刪除,調整為允許類
5
海洋工程裝備(含模塊)的制造與修理(中方控股)
鼓勵類,存在股權比例限制
刪除,調整為允許類
6
船舶低、中速柴油機及曲軸的制造(中方控股)
鼓勵類,存在股權比例限制
刪除,調整為允許類
7
民用衛星設計與制造、民用衛星有效載荷制造(中方控股)
鼓勵類,存在股權比例限制
仍為鼓勵類,取消股權比例限制
8
定期、不定期國際海上運輸業務(限于合資、合作)
鼓勵類,存在股權比例限制
刪除,調整為允許類
9
會計、審計(首席合伙人需具有中國國籍)
鼓勵類,存在國籍限制
刪除,調整為允許類
10
綜合水利樞紐的建設、經營(中方控股)
鼓勵類,存在股權比例限制
刪除,調整為允許類
11
貴金屬(金、銀、鉑族)勘查、開采
限制類
刪除,調整為允許類
12
鋰礦開采、選礦
限制類
刪除,調整為允許類
13
豆油、菜籽油、花生油、棉籽油、茶籽油、葵花籽油、棕櫚油等食用油脂加工(中方控股),大米、面粉、原糖加工,玉米深加工
限制類,存在股權比例限制
刪除,調整為允許類
14
生物液體燃料(燃料乙醇、生物柴油)生產(中方控股)
限制類,存在股權比例限制
刪除,調整為允許類
15
鎢、鉬、錫(錫化合物除外)、銻(含氧化銻和硫化銻)等稀有金屬冶煉
限制類
刪除“鉬、錫(錫化合物除外)、銻(含氧化銻和硫化銻)等稀有金屬冶煉”,調整為允許類
16
#p#分頁標題#e#汽車整車、專用汽車和摩托車制造:中方股比不低于 50%,同一家外商可在國內建立兩家(含兩家)以下生產同類(乘用車類、商用車類、摩托車類)整車產品的合資企業,如與中方合資伙伴聯合兼并國內其他汽車生產企業可不受兩家的限制
限制類,存在股權比例限制
刪除“摩托車制造”,調整為允許類。同時,取消同一家外商在國內建立純電動汽車整車生產合資企業不超過兩家的限制
17
水上運輸公司(中方控股)
限制類,存在股權比例限制
仍為限制類,但股權比例限制調整為“國內水上運輸公司(中方控股),國際海上運輸公司(限于合資、合作)”
18
公路旅客運輸公司
限制類
刪除,調整為允許類
19
糧食收購,糧食、棉花批發,大型農產品批發市場建設、經營
限制類
刪除“大型農產品批發市場建設、經營”,調整為允許類
將“糧食收購,糧食、棉花批發”調整為“稻谷、小麥、玉米收購、批發”
20
外輪理貨(限于合資、合作)
限制類,存在股權比例限制
刪除,調整為允許類
21
資信調查與評級服務公司
限制類
刪除,調整為允許類
4. 同時,2017年版《目錄》進一步整合了現有法律法規在外資準入方面的一些分散限制,并吸收了自貿區負面清單的相關規定,補充列示了一些限制和禁止類條目。
補充的限制和禁止類條目
#
2017年版《目錄》條目
特別管理措施
1
通用航空公司(法定代表人須具有中國國籍,其中農、林、漁業通用航空公司限于合資,其他通用航空公司限于中方控股)
限制類,存在股權比例限制,較2015年版《目錄》增加了法定代表人的國籍限制
2
銀行(設立外國銀行分行、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的境外投資者、唯一或控股股東必須為境外商業銀行,非控股股東可以為境外金融機構)
新增限制類條目
3
地面移動測量
新增禁止類條目
4
圖書、報紙、期刊的編輯業務
新增禁止類條目
5
音像制品和電子出版物的編輯業務
新增禁止類條目
6
廣播電視視頻點播業務和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安裝服務
新增禁止類條目
7
互聯網公眾發布信息服務
新增禁止類條目
8
人文社會科學研究機構
新增禁止類條目
5. 此外,2017年版《目錄》刪除了2015年版《目錄》中的兜底條目,通過負面清單中的“說明”,明確其適用原則,即CEPA相關協議、ECFA相關協議、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協議、協定或條約以及我國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取消兜底條款
#
原條目
2015年版《目錄》
2017年版《目錄》
1
十四、國家法律法規和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規定限制的其他產業
限制類
刪除
2
十三、國家法律法規和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規定禁止的其他產業
禁止類
刪除
簡評
#p#分頁標題#e#本次《目錄》修訂的亮點之一是將非關聯并購、且不涉及準入限制行業或領域的外資并購從負面清單中排除。這與2017年版自貿區負面清單的處理一致。2017年版《目錄》中關于負面清單的說明僅就“境內公司、企業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設立或控制的公司并購與其有關聯關系的境內公司,涉及外商投資項目和企業設立及變更事項”(即《關于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的規定》項下的關聯并購)做出規定,要求仍按現行規定(即商務部審批)執行。除此以外不涉及限制行業或領域的外資并購,包括上市公司引入外國投資者戰略投資,均將納入備案管理。這一變化,將大幅簡化外資并購手續,省去審批制的要求,投資和交易條款可更加靈活安排,更能滿足交易主體的實際需求。但是,外資并購備案制度的落地將依賴于《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及變更備案管理辦法》的最終出臺和實施。《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及變更備案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已經商務部于2017年5月26日公布,但其具體頒布日期尚不能確定。
此外,本次《目錄》修訂保持鼓勵類條目基本穩定。根據2017年版《目錄》中關于負面清單的說明,針對鼓勵類與限制類的部分重合條目,享受鼓勵類政策,同時需遵循準入規定,這表明針對鼓勵類產業的優惠措施,特別是進口設備減免關稅等優惠政策仍將繼續。
同時,與2017年版自貿區負面清單一樣,2017年版《目錄》僅包含針對外資準入的特別管理措施,統一適用于內外資企業的市場準入要求則從2017年版《目錄》中刪除。2017年版《目錄》刪除的部分限制和禁止類條目,如大型主題公園、自然保護區的建設、經營、軍事、警察、政治和黨校等特殊領域教育機構、高爾夫球場、別墅、危害軍事設施的行為、色情和博彩業等已作為限制類或禁止類項目被列入發改委和商務部于2016年3月2日發布的《市場準入負面清單草案(試點版)》中。
另一方面,本次《目錄》中所列的特別管理措施仍較為概括,未就準入許可或管理措施做出更明確或具體的規定,希望后續《目錄》能夠在負面清單更加縮減的大背景下,進一步細化特別管理措施,實現外資準入的規范化和標準化。